昨日,纳杰人才一项关于年终奖发放的联合调查出炉,结果显示,为防止骨干人才跳槽,两成企业将年终奖推迟到年后发放。(见1月13日的《武汉晚报》)
国家早就把年终奖纳入了奖金的范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年终奖就是工资组成的六部分之一,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理应受法律保护,怎么能把它作为“要挟”人的“留人奖”呢?殊不知,怕员工跳槽,有意推迟发年终奖,等于是有意推迟发员工的工资,属于《劳动法》规定的“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也许企业有自己的苦衷,怕发了年终奖,员工特别是骨干员工过年后不回来了,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连续生产。须知,为此推迟发年终奖,本身就是缺乏大度、宽阔的胸怀,就是对员工的不信任,必然会伤员工的心。说不定,等过年后,有的员工领了年终奖后一样会跳槽。
其实,发年终奖体现了企业对员工一年来工作的肯定与褒彰和激励与尊重。从这个方面讲,发年终奖,就是一种留人方式,就是让员工知恩图报。如多关心员工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多采取为员工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等办法来留人,而非把年终奖当作“留人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