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骆智冕 通讯员 巫广安 刘雯婷 王凌) 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2002年出台的‘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即年底双薪收入不再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而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规定执行。
根据规定,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是先将雇员在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按上述方法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此外,广州市地税局还进一步明确,根据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企业同一年度既发放了双薪又发放了年终奖的,如为同一个月发放,则可以按上例方法将两项收入合并,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在不同月份发放的年终双薪和一次性奖金,则在一年内只能使用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另一笔奖金在发放时需要并入当月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案例分析
两万元纳税1975元
李先生2009年12月取得年终双薪5000元、全年奖金15000元,计算李先生年终双薪和全年奖金的应纳税额如下:
第一步:确定适用税率:(5000元+15000元)÷12 = 1667元,对应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为25;
第二步:应纳税额:(5000元+15000元)×10%-25=1975元骆智冕 、 巫广安 、刘雯婷、 王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