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同时要求电信、电力等企业不得向员工提供内部价
昨天,财政部网站公布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又一次明确:企业为职工提供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同时,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通知还要求,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不得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东方早报记者 黄淑慧 实习生 曾雪梅
需多缴个税
“将这些福利收入纳入工资,可以加强公司管理体制的整治,但同时可能会导致职工多缴个人所得税。”上海财经大学胡怡建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杨先生现在是上海一家IT公司的职工,月收入8000元。按照2009年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来计算,他每月需缴纳825元的个人所得税。但根据新的规定,在8000元工资的基础上,需要加入1000元的交通、通讯等补贴,这样算下来杨先生每月需多缴200元的个人所得税。
并非新政策
其实,交通、通讯补贴要不要交税,曾在今年9月间引发过社会讨论。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早有说明,其对于 “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是这样解释的: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住房补贴,原有政策也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一次,财政部的通知无疑进一步明确了哪些福利收入需要交税。
抑制垄断企业薪水
“虽然可能导致职工多缴个人所得税,但此次通知最大的意义在于可以加强国家对公司管理体制的整治,将个人的福利收入纳入工资,也就是将过去隐性的收入显性化,纳入工资的部分现在需缴纳所得税,也是对税制系统的一种整理。” 胡怡建教授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系主任刘瑞认为,此次财政部将补贴纳入个税征收范围,是考虑企业职工工资收入逐步提高,不少企业钻制度空子,福利补贴往往比基本工资高出几倍,这次政策调整将进一步抑制高收入、高福利的石油石化、电力等垄断企业员工薪水,堵住这部分税收漏洞。
相应地,财政部还指出,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同时,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链接
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 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 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今年下发的《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执行。
● 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