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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赠与外人巧用两招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7日 21:06  《理财周刊》

  (文前提要)老人因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送给非法定继承人后,引起的遗产纠纷案件屡见不鲜,其实遗赠及遗赠抚养协议在法律上已经得到支持。老人在规划退休生活和身后财产安排中,也可以用用这两类手段。

  文 本刊记者 张安立

  2009年5月20日,人大教授张隆栋身后房产纠纷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一审判决称,鉴于张隆栋教授生前患有重性精神疾病,教授之妻患有老年痴呆,所以两人均无民事行为能力,其身后所遗留的一套房产归其养女。判决书宣读后,张教授家的保姆雷女士当庭表示不满,称将会上诉。

  事情的起因源于一份遗嘱、一份《赠房书》和三份《遗赠抚养协议书》。

  雷女士是张教授家的保姆,1997年受邀照顾张氏夫妇。期间,教授老伴先行离世,今年3月,教授以92岁高龄辞世。在老人去世后,雷女士手持一份教授之妻的遗嘱、一份教授写的《赠房书》、三份双方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书》来证明房屋应该归自己所有。

  而教授的养女黄女士则认为,因教授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病发时狂躁和抑郁两种情感轮流替换),教授之妻患有老年痴呆,两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保姆手持的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等均无效,房屋应归自己所有。

  于是,雷女士与黄女士之间不可避免地发生了遗产纠纷。

  什么是遗赠

  人大教授家的遗产争夺案件将人们的视线再次引至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

  《继承法》第16条第3款如此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也就是所谓的遗赠。那么,遗赠有哪些特点呢?

  首先,与遗嘱继承相同,遗赠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需要遗赠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遗赠生效前,遗赠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变更或撤销遗赠。

  其次,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如果立遗嘱人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其中一人或几个人作为继承人,那么这就成了遗嘱继承而非遗赠,两者之间最大的差别就在于此。

  遗赠是遗赠人生前做出的意思表示,但只有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遗赠人死亡是遗赠生效的条件之一。

  受遗赠人必须亲自行使受遗赠权。如果受遗赠人先于遗赠生效前死亡,或是受遗赠人放弃遗赠权,那么遗赠所涉及财产归入立遗嘱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配。但如果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表示接受遗赠,却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则其接受的受遗赠权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仅仅承受遗产权利,而不承受遗产债务。

  另外,受遗赠权的接受原则上只能为明确的意思表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与遗嘱继承中不进行明确表示则推定接受继承正好相反,值得受遗赠人格外注意。

  怎样的遗赠有效?

  《继承法》也对遗赠的有效条件做了规定。首先,遗赠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赠无效。上例人大教授遗产纠纷案中之所以一审判决养女获胜就是考虑到两位老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

  其次,遗赠人不能侵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继承必要遗产份额的权利优先于受遗赠权。如果遗赠人侵犯这些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所涉及的部分无效。

  此外,受遗赠人对遗赠人存在违法行为和严重的不道德行为的,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典型案例1:

  叶女士是位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叶女士生前先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自书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包括一切动产与不动产一针一线全部给原家中的小保姆吴丽丽;后一份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给吴丽丽。

  对此,叶某的女儿颇有异议,在母亲过世后,她把其留下的字画拿走。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吴丽丽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女士的两份遗嘱有效,判决叶女士的全部遗产遺赠给自己,并要求叶女士的女儿归还拿走的字画。

  分析:

  根据《继承法》规定,叶女士有权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全部或部分财产转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虽然叶女士先后订立了两份遗嘱,但两份均内容真实,遗赠对象同一,遗赠的内容(即标的)是包含与被包含、相容与被相容的关系,两者的执行不存在冲突,两份遗嘱的内容无抵触,均合法有效。且司法部、建设部于1991年9月12日下发《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叶女士将住房遗赠公证,也符合该联合通知的要求。所以,叶女士的两份遗嘱都具有法律效力,吴丽丽的主张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遗赠抚养协议该如何制定?

  随着越来越多“空巢”老人的出现,有些起居需要他人照料者希望在有生之年得到护理、照顾,身后事也能有妥善料理,而他们也愿意在身后向提供“抚养”行为的个人或集体赠送全部或部分遗产。

  法律上针对这一需求设计了遗赠抚养协议。

  所谓的遗赠抚养协议,就是生前与抚养人(包括集体组织)达成约定,以被抚养人的生养死葬为前提,身后将其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

  与遗赠不同,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抚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如果其中一方需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其次,遗赠抚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有条件的,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此外,订立遗赠抚养协议时内容应该尽量明确。目前我国法律对遗赠抚养协议的规定并不是很详尽,大多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现实中如何“抚养”才是符合条件的“抚养”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就可能产生争议。因此,对如何“抚养”,中途发生变化如何处理等各种问题,应该尽量在协议中事先明确,以免双方发生争议。

  典型案例2:

  2007年年初,陈老伯的妻子因交通事故受伤瘫痪,卧床不起,陈老伯又年事已高,没有子女,眼看需要人照顾的妻子,陈老伯联系上了王先生,希望王先生能够照顾陪伴妻子一段时间。同时在2007年5月9日陈老伯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主要内容为:陈老伯及其妻子现年事已高,身残体弱,无人照顾,同意由王先生照顾夫妻两人的生活及死后事宜,并在夫妻两人去世后将夫妻两人的一切财产(主要是陈老伯的房产)赠与王先生。

  同年6月18日,陈老伯将60万元银行存款交给王先生,目的是请王先生为其买房用于养老。可天不从人愿,陈老伯的妻子不久便去世了。陈老伯要求王先生将60万元返还,但王先生认为协议中已经写明将一切财产赠送与他,那这60万元理所应当也是属于赠与,拒不返还。无奈之下,陈老伯只好到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返还60万元。

  经法院审查认为:王先生提交的书面协议不能证明该笔钱款属于赠与。陈老伯作为60万元存款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王先生及时返还占有的财产。法院最终支持了陈老伯的诉讼请求。

  分析:

  案件中陈老伯与王先生所签订的协议是一份遗赠抚养协议。王先生认为在协议签订后该协议就已发生效力,自己对这60万元银行存款已经享有处分权利的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只有在陈老伯去世以后,该遗赠抚养协议中所述财产才归王先生所有。

  其次,由于是王先生主张该笔银行存款是属于赠与,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先生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可现在王先生无法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故无法认定该赠与存在。

  陈老伯将60万元银行存款交给王先生的本意是想让其为自己购买用于养老的房屋。两人虽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但其实际上是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陈老伯作为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若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而作为受托人的王先生应当将该银行存款还给所有人陈老伯。 因此,综上所述,法院支持陈老伯的请求是合法合理的。

  (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 胡珺律师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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