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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前看清理财市场三宗罪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7日 07:3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根据银监会相关统计,截至2008年底,银行理财产品的总销售额约为3.7万亿元,相比2007年的9000亿元,一年时间增长了约4倍。与此同时,银行理财成了投诉的集中地。调查结果显示,在金融理财产品的投诉中,对银行的投诉占了一半以上,主要原因是扩大产品收益,而没有充分揭示风险(57%)。而在保险销售中,购买前“故意隐瞒对投保人不利信息”(49%)和购买后“理赔难”(45%)则是投资者投诉最集中的领域。

  针对金融理财领域中的这些陷阱,投资者应该怎样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黑嘴”跨省作案玩惨股民

  案例

  范某是山东股民,原先在股市中投入资金七万余元,经过2008年股市调整,股票账户里的资金已所剩无几。一日,在当地综艺频道看到一个股评节目后,范某拨打了节目提供的热线电话,随后便不断收到这家广州机构邀请其加入公司会员的电话“骚扰”。范某决定先交几千元碰碰运气,结果股票亏得更厉害,这时公司要范某追加2万元成为高级会员,并承诺每月收益可超50%。结果讨价还价缴纳了一万元成为“高级会员”后,并没有让范某改变“一亏再亏”的颓势,他坚持要求退会员费。但公司称要退款必须补缴6000元,才能开具发票,结果他借钱缴款后电话再也打不通了。

  慧眼“辨金”多参与投资者教育活动

  面对重重陷阱,投资者如何保护自身权益?现有四招应对:

  第一,通过合规、专业的信息渠道了解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听传言。

  第二,多关注辖区监管部门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报道及公布的相关非法机构名单,提高自己的鉴别能力,不上当受骗。

  第三,主动配合各机构开展的客户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有效地规避投资风险。

  第四,多参与各机构开展的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自己对证券市场知识的认知能力和投资水平,争取做一个合格投资者。

  风险提示不充分,保本产品不保本

  案例

  48岁的周女士去某外资行购买理财产品,银行理财经理吴小姐大力推荐某股票挂钩型保本产品,称该产品年化最高收益高达14%,不好的情况下也有6%左右,产品期限为2.5年。不懂理财的周女士被高收益吸引,将资金约10万元全部投入购买该产品。但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时,她发现只有一份,而且没有具体涉及产品的内容,很多本该填写的细节也空着,便提出疑问。对方说“产品的具体说明出来后会寄给你,不用担心”。签字后,周女士只拿到一本存折。不久,周女士先后收到了介绍“金猪宝贝”的文本和交易确认书。但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两个多月后,该产品挂钩的境外股票已跌得面目全非。周女士当即提出赎回资金。但银行告诉他,现在赎回只能拿到89%,损失约11000元。

  实际上,类似周女士的许多投资者,是对海外金融市场发展的风险认识不足而盲目投资,上述案例中,银行显然没有充分提示风险。

  慧眼“辨金”

  充分了解产品结构

  如何应对这类问题,专家建议:

  第一,投资者在购买产品前,要仔细询问产品结构,对产品资金投向有比较清晰的认识,并要求理财顾问揭示全部风险。第二,购买产品前,要求银行为自己做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第三,购买产品后,要关注产品的信息披露和阶段性风险,通过比较后考虑是否赎回。第四,投资有赚有赔,银行理财产品也不例外,保本产品也要持有到期才能保本,如中途赎回会有一定损失;对于不保本产品,即使理财顾问大肆强调收益,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防不胜防的电话保险销售

  案例

  来自北京的姜女士持有某知名商业银行的信用卡。自5年前开始,在姜女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某保险公司就开始从姜女士在上述商业银行办理的信用卡中划拨所谓的“保险款”,每年扣除1890元,五年合计扣款近万元。据姜女士介绍,她从来都没有从该保险公司处购买保险,也没有签订任何相关合同,要不是今年2月份偶然核对了一下信用卡对账单,姜女士可能还会继续蒙在鼓里。

  姜女士与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方面联系。银行方面的解释是,银行方面只负责推荐,并帮助保险公司在持卡人信用卡里扣款,其他概不负责。保险公司指出,当时保险公司采取电话方式销售保险产品,投保人也通过电话进行确认,保单就此生效,保险公司方面有电话录音。后来投保人的地址变化,因此没有联系到投保人。

  电话销售保险存在着不少问题,让消费者防不胜防。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银行将信用卡客户的资料交给保险公司,客户的隐私得不到保障;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往往凭客户的口头允诺就让合同生效,让客户购买本不想买或者不适合的保险产品;打电话推销保险往往是开始赠送一年或者半年保险,到期后,保险公司就会默认为该客户会自动投保,然后每年从账户中划钱。

  慧眼“辨金”

  不要图省麻烦而不签书面合同

  律师提醒,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双方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根据相关法律,电话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将产品名称、保障范围、保险金额、缴费方式、保单送达方式、犹豫期等内容明确告知投保人;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进行电话回访,并录音核查;保险公司应在保单生效时,扣款成功时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客户。上述案例中,确保合同生效的多个环节保险公司都没有做到,这样的合同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鉴于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对于电话营销的保险产品,可以要求对方面谈,也可以先通过其他渠道了解一下相关产品再决定购买与否。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不要图省麻烦而不签书面合同。 据《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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