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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理财兵法(2)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04日 09:30  《理财周刊》

  律师特别提醒的是,离婚过程中应注意防止夫妻共同财产被任何一方挥霍、转移或隐匿。因为婚后取得工资奖金等收入或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婚内的财产是放在“左口袋”还是“右口袋”,法律是不作规制的。这样,如果涉及离婚,法院只对婚后形成和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作分割,请注意时间节点是“离婚时”。

  理财兵法:在夫妻感情出现不合时,就应该注意财产流向。如果有不当支出或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发现后应及时制止,如果制止不了,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之先兆,该起诉的要抓紧起诉,并申请法院对相关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避免在离婚中既伤情又伤财。

  此外,在离婚时,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应尽量搜集其相关证据,并及时追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专家提醒说,如果发现了财产转移情形,一定要搜集相关证据,同时还要注意时间,因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

  法律资料链接: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投资份额明晰

  婚前同居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因而婚前共同投资的行为也随之增多,最为常见的是共同买房,当然也有共同创业等。为了防范于未然,对于婚前的共同投资行为,一定要明确投资份额。

  典型案例:姜先生与袁小姐在工作酒会上相识并一见钟情,迅速坠入爱河。双方也希望能够多一点时间了解对方,便约定等时机成熟时再办理结婚手续。考虑到以后总要买房,姜先生提出结婚前先把房子买了。双方看中了浦东新区的一套三房,又有折扣,就签了买卖合同。首付款由姜先生支付,为了表示诚意,姜先生主动要求把袁小姐的名字一起办到产证上。房子交付后,装修和家具家电的款项基本上是袁小姐出的。

  房子装修好后双方就开始同居在一起。开始双方倒是互谅互让,小日子还算甜蜜。但是不到三个月,双方的宽容和忍耐逐渐消退,争执也就随之而来,最后只有分手。双方就房产分割发生重大分歧。姜先生认为房款都是自己出的,还贷主要也是自己,因此,主张房子全部归其所有;袁小姐认为房子是大家一起买的,产证上也有她的名字,因此认为自己应享有一半的产权。

  律师点评: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马永健

  因该房屋是婚前购买,从法律上看属于共同财产(一般共同共有),产权证也登记在双方名下,尽管袁小姐未出资,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该房屋也应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即使是一方未出资,但是也会在分割过程中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不等。因此,该房屋之产权应归属姜先生所有,但姜先生应根据袁小姐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给予袁小姐相应补偿。

  理财兵法:对于恋人共同投资的情形,现在并不少见。毕竟恋人关系缺少法律约束力,随意性较强,易于分手,因此提前拟好协议可防止发生更多的纠纷。对于共同出资购房情形而言,理智一点的做法是要写明各自出资份额的大小,有些人为了表明爱意,直接将对方的姓名也登记在产权证上,这其实是主动出让自己权益的10%~30%。而对于共同创业的情形,也应该拟定与投资份额内容有关的协议,以免在分割时说不清、道不明。

  法律资料链接:

  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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