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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共同还贷 离婚时如何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1日 14:36 新闻晚报

  张女士与叶先生2003年10月登记结婚,房产是叶先生婚前花58万元购买,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房贷30万,现该房产增值至140万元,张女士欲离婚,不知该房产权利如何界定、怎样分割?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在我国对不动产(包括房产)实行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房产具有公信力。本案房产于婚前登记在叶先生名下,即叶先生是系争房产的所有人。又由于该房产是叶先生在结婚前购买,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其个人财产,因此,该房产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和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变为夫妻共有财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屋的价值也在水涨船高,其增值部分也属于叶先生的个人财产。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规定,婚前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而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该增值基于原房产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房产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既然房屋为叶先生的个人财产,所以归还房贷就是其个人义务,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行为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此夫妻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除非婚后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在离婚时,虽然该房产为个人财产;但是,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的一半,应当予以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在本案中,叶先生应返还张女士共同还贷30万元的一半,即返还15万元及其利息。

  作者系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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