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江湖险恶 擦亮眼睛去理财(5)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7日 08:45 《钱经》杂志

  房地产:

  当安家梦遭遇“霸王条款”

  买房是人生大事,不管是自住还是投资,在购买时都应擦亮眼睛,以防一时不察抱憾终生。“买的没有卖的精”,由于房地产企业的强势地位和消费者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防不胜防。

  陷阱特点:“霸王条款”做伏底,发生纠纷有口难辩

  据深圳晚报报导,市民刘先生相中了福田区一个新楼盘。看完楼盘后,刘先生仔细查阅了开发商在售楼处大堂公示的各种证件,包括房地产买卖合同和附件的范本。之后交纳定金4万元认购了两套房。5天后,刘先生交清了两套房子的首期款,共31万元。正式签约时刘先生突然发现开发商在合同中突然冒出一份此前从未见过的“补充约定”。这份附件第一条规定“售楼书等宣传资料、各类广告和模型中的内容、数据或以口头方式表述的关于本项目的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严重影响了投资者权益。

  此类事件并非个案,刘先生出于法律人士的敏感发现了问题。而更多投资者没有细看就签下合约,交房时发生纠纷有口难辩。之所以称之“霸王条款”,因为它们往往限制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开发商和投资者地位不对等。常见的“霸王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本签订后协议签订后,乙方到期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乙方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2、出卖人为本项目制作之一切介绍、宣传及广告资料包括建筑模型,仅供买受人参考,有关内容均以《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为准。

  3、若乙方违反合同中约定之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乙方所付定金不予返还。

  4、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下列项目权益属于卖方:会所,小区停车位,泳池,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各类球场等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

  5、委托人与另一方不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方或合同解除方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用二万元。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与房产卖方达成交易协议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违约的,委托人同意将卖方赔偿的定金的50%支付给中介人,作为中介人之中介服务费。

  6、乙方必须同意以约定的房价、付款方式,在甲方通知成交后的当日与另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7、如果因业主违反了有关装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业主扣留或没收工具。

  8、如果业主违反公约中关于业主的有关义务规定的内容,物业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强制措施。

  9、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小区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及保险关系。

  钱经提示:

  商品房买卖,金额大、周期长、主体复杂、涉及因素多,可设陷阱处多不胜数,也防不胜防。对购房者而言,最要紧的是选择实力强、信誉良好的发展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分清房地产合同中的“要约”与“邀请”,以及“定金”和“订金”的内涵界定,搞清合同赋予双方的权利、义务等。遇到弄不明白的地方,要多请教有经验的人士或房地产法律专家,对合同中的补充协议要特别慎重。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相关报道:

    识破银行的五大理财陷阱

    如何识别理财陷阱

    事业测试:你最怕哪种理财陷阱(图)

【 新浪财经吧 】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