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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破解信用卡诈骗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2日 18:40 卓越理财
文/徐中孟 王凡 信用卡的普及所带来的便捷与烦恼,相信许多持卡人都遇到过。在抵御信用卡诈骗上,除了增强持卡人法律意识外,发卡银行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繁荣,信用卡已经走进了寻常百姓的生活。信用卡在为民众带来便捷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正利用信用卡的漏洞进行诈骗。 那么怎么提防和破解这些诈骗手段呢?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信用卡诈骗的伎俩。 信用卡诈骗二板斧 说到信用卡诈骗,其手段大抵有两种。 招式一:以帮助办理多家银行的高额度信用卡为名、骗取客户手续费。 近日,王先生收到一条代办信用卡的手机短信,称只花1500元便可获得短期无息贷款。由于其经办的企业资金流转不畅,王先生立即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得知该公司可通过一定手段,为王先生获取多家银行高额的信用卡,并通过多张信用卡的循环透支使用达到资金周转的目的。王先生由于用钱心切,与该公司签订有关协议,并支付了相关费用。结果,一个月后,当王先生依约上门取卡时,公司已人去楼空。他不仅没有拿到信用卡,手续费也无法追回,最终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 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在此例中,不法分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由于办理信用卡只是其诈骗的幌子,不法分子并不实际为客户办理信用卡,也并非通过使用信用卡非法获取他人的财物,因此,其行为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能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王先生在发现受骗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追赃的途径追回被骗钱财。 如果该公司不是为诈骗王先生的手续费,而是通过各种方法帮助王先生办理了多张信用卡,并通过透支方式协助王先生获取流动资金,在王先生透支获取资金数额达到法律标准的情况下,一旦王先生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偿还透支金额,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无法归还,则王先生因其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招式二:冒用申请人个人数据及有关信息,向银行骗领信用卡并透支使用。 一日,李先生到A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时,被告知其在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中存在不良纪录:其在B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出现逾期未还的款项。李先生觉得非常奇怪,自己根本没有办理过B银行的信用卡,又如何出现信用卡逾期未还呢?经多方辗转查询得知,几个月前,自己因参加某公司面试而留下的身份证复印件被该公司员工张某冒用,骗领了B银行的信用卡,并将冒领的信用卡透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 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他冒用李先生的身份证,骗领了信用卡后进行恶意透支,造成了公私财物的损失,因此,张某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全部行为。在整个事件中发卡银行和李某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发卡银行存在审查不严的过错,李某存在资料保管不当的过错。因此,如张某未被逮捕归案或无法承担损失赔偿时,应由发卡银行和李某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例中,发卡银行审查不严的过错较大,是造成信用卡被冒领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对资料保管不当的过错较小,是造成信用卡被冒领的间接原因,因此,只承担次要责任。 四式破解 在合理合法使用信用卡的前提下,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四招防范信用卡诈骗。 第一式:通过正规途径办卡。 为了防范欺诈,降低个人数据被盗用的风险,最好直接去银行柜台或经银行授权的正规营销机构办理信用卡申请手续。并亲自填写银行制式申请表格,不要委托他人或资质不佳、业绩不良的中介机构代办信用卡。 每家银行都有自己的信用卡审批要求,这些要求虽不完全一致,但大同小异。在提交的数据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自己申请的结果与通过中介公司申请的结果相差不多。即便一些中介公司可能在数据准备、信息表述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可能对信用卡透支额度的提高可以起到促进作用,大家也应在《信用卡申请表格》上签名之前,确认其数据的真实性,防止因数据不实而承担违约责任。 除一些信用卡需缴纳年费外,一般信用卡在申领时无须支付费用,即使一些银行真的需要收取一些额外费用,这些费用也都是可查询的,同时,银行必须出具加盖银行公章的收费凭证。 第二式:妥善保存个人数据,尤其是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防止数据被冒用。 如在生活中,因一些业务的需要必须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时,建议在复印件有关复印内容中注明使用用途,例如:“谨供申办**信用卡用”“仅供应聘**公司使用”等,以防止身份证复印件被挪作他用。当然,注明的字样应避免覆盖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但也必须确保有关内容与复印内容同时出现。 第三式:保护个人信用。 信用卡纪录与贷款纪录一样会被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一旦该系统中记入了不良纪录,将直接影响到今后所有金融业务的办理。因此,建议大家不要以恶意透支为目的,通过非法中介机构办理信用卡,主动或协助他人参与信用卡套现,以免对个人资信状况造成负面影响。 第四式:丢失信用卡后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避免损失扩大。 目前,大部分发卡银行都开办了电话银行业务,一旦您发现丢失了信用卡,应及时拨打发卡银行的客服电话办理挂失手续,并按照发卡银行的要求确认手续办理成功,对挂失成功后产生的消费持卡人不承担责任,可有效的防止损失的扩大。 (徐中孟,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 著有《大陆合同法规》等书;王凡任职于中国光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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