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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收益该归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 03:07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李进

  本报讯 “我们小区游泳池的月租金有2000元,这笔钱怎么被物业收去了?”昨日,福州某小区的业主在网络上发帖质疑,游泳池是业主的共有财产,水电费让广大业主公摊买单,收入却被物业公司收走了,这太不合理了吧。

  小区公共设施出租、墙面悬挂广告牌、车位对外开放……小区公共区域经营收入可观。这部分收入该归谁所有,对于这部分收入的使用该如何监管?

  【现象】

  公共区域经营收入

  可达数万元

  记者了解到,小区规划建设红线内、业权人套内面积以外,都属于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利用小区建筑物外立面、楼顶、大堂、小区公共地面、地下管井、设备设施房、电梯轿厢、会所等进行经营,所得都属于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收入。

  昨日,记者走访鼓楼区的一些楼盘发现,目前,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公共区域的开发利用还比较充分。以东街口附近的通湖公寓为例,小区的车位对外开放,停放超过一定时间,就收取3元停车费,过夜则收取5元;小区的入口处还安了广告橱窗,贴上家电卖场的广告;每个电梯口还安了楼宇视频,用于播放广告。

  “别看收费不高,但合计下来,物业收入还是很可观的。”昨日,福州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王先生透露,建筑面积在7万多平方米、入户数600户左右的中型社区,每个月仅停车收费、物业管理费、店面管理费等的收入就高达7万多元。

  他介绍,按照目前福州的行情,进入高档社区摆摊一般一次要收100元,中档的社区则收费数十元不等;而墙面广告的收入则视地段和大小不同收费,在东街口一带,2米×2米的广告收费多的每月会达到千元。

  【规定】

  所得应归全体业主

  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收入归谁所有?对此,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徐刘海律师说,《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这部分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和支配,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前提下无权擅自挪用;而且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进行经营,必须征得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等同意后,所得收益应当主要作为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虽然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但记者了解到,目前,由于业主不了解或维权不力,福州不少小区的公共区域的经营收入被物业公司收取了。徐刘海律师介绍,这种状况多发生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据他所知,仓山区有两个楼盘在成立业委会之前,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所得,都被物业公司当作经营收入。

  【监管】

  可

审计物业收费

  物业公司挪用了小区公共区域经营所得,业主该如何维权?就此,省高级法院法官陈先生介绍,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可以由业委会通过物业合同,对此做明确约定,物业一旦违约,业主委员会可通过诉讼渠道进行维权;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业主可以推选代表进行诉讼,其他业主对此没有疑义的,诉讼结果对整个小区都具有约束力。

  记者了解到,目前,福州一些小区的业委会对小区的各项开支监管得相当专业,他们定期对物业的开支进行审计,并进行公示。

  您所在的小区物业所得的收入,分配合理吗?是否碰到上述情况?欢迎来电反映,热线电话:13799950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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