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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下的债务 妻子就一定要还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 16:21 深圳特区报

  夫债,妻子就一定要还吗?

  丈夫下落不明欠下巨额债务

  法院终审判决,丈夫不是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所负的债务,妻子没有偿还此债的义务

  妻子外出家中生变故丈夫下落不明欠巨款

  今年30岁的山东省德州市某工程总公司职工小敏与今年同是30岁的阿晖于1999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2000年5月9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婚后感情尚可,没有生育子女。

  2002年6月,小敏随公司到新疆工作,双方再未共同生活。妻子的离开,使阿晖失去了监督,整天与一帮朋友在外吃吃喝喝。据阿晖的同事讲,阿晖在外面人缘很好,人缘很好的原因就是阿晖在与人交往中很“场面”、“大方”、“潇洒”,在吃喝场上都是主动埋单。其间妻子从新疆回来,也曾好言相劝,阿晖虽然有所收敛,可成效不大,两人的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小敏再一次离开丈夫去新疆工作,这一走,阿晖更是肆无忌惮,上班也不是很正常了,三天打鱼两天晒网,2003年5月16日干脆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单位因此也把阿晖除了名。

  小敏等了半年,仍没有任何音讯,于是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丈夫下落不明,还得公告,要花公告费,小敏就撤回了离婚起诉。

  没想到婚没离成,没几个月,债主却找上门来,说小敏丈夫阿晖借了他们的钱,有35000多元。有的债主还找到阿晖单位财务科,想从阿晖的工资里把借款扣出来,哪知道阿晖早已跟单位把钱款结算清楚了。

  债主要求小敏偿还。小敏心想,债主所说的借款,自己一点都不知道,家里又没置办值钱的东西,没有孩子,家里不需要很大的开支,夫妻俩又没做生意买卖,都有固定收入,丈夫借钱做什么用了呢?这些钱怎么能让我来偿还呢?

  妻子无助当被告一审判决要还债

  一个叫成功的债主眼看找阿晖找不到,他妻子小敏又拒绝还钱,就于去年6月9日向法院起诉了小敏和阿晖。法院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给阿晖后按期开了庭。

  在法庭上,小敏看到了成功向法院提交的一份借条:“今借成功现金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特此证明,阿晖,02.6.11”。

  小敏问成功借款前后为什么没有告诉自己一声,成功说当时以为阿晖借了钱还上就算了,所以没和小敏说。现在阿晖失踪了,当然要找他妻子。

  小敏向法院提交了单位证明,证明自己早在2002年6月3日被单位派往新疆工作,至当年10月17日期间没有在德州,丈夫借款自己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小敏真的是苦恼死了,现在丈夫活不见人,死不见尸,一下子又冒出这么多债来。小敏去咨询了几个法律工作者,他们都纷纷表示,小敏的官司其实很难打,关键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欠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写在法律上的,司法上很难突破。小敏很难讨得什么公道,她为此不知掉了多少泪。

  这次成功向小敏起诉索要借款,更促使了小敏离婚的决心,于是她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没想到的是,借款案子很快就作出了判决,德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晖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应认定借款的存在,阿晖应履行还款义务。小敏与阿晖系夫妻,小敏不能证明上述债务是阿晖个人债务,应认定为两人的共同债务,因此小敏也有偿还义务。法院判决,被告小敏、阿晖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101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计1210元,由被告小敏、阿晖负担。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间离婚诉讼获得支持

  小敏收到借款案判决后,当即提起了上诉。小敏觉得自己没有借款,也不知丈夫借款做什么用了,法院判决让自己还款,实在是太冤,她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结论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判决依据是署名阿晖的借款证明条,这样一份证据在阿晖到庭质证的情况下判决并无问题,可问题恰恰是阿晖未到庭质证,而小敏本人作为一个对借贷行为毫不知情,又无法确认借据真伪的婚姻关系人(当时小敏远在新疆,家庭中无需大笔支出)无法进行质证,对没有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在定案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是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也就是说是无法确认该笔债务是否合法存在。但一审判决对此避而不谈,却大谈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对共同债务是否存在尚未查清却谈偿还问题,该一审判决明显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错误判决。

  小敏认为,在被上诉人所提供证据使法院无法查清事实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应中止诉讼,而不是缺席判决,更不能判决一个对证据无法质证的关系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不能为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这样判决有失公允,因此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在上诉期间,离婚案法院也作出了判决,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虽已五年,但双方同居时间较短,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于2003年5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对原告未尽夫妻、家庭义务,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小敏与被告阿晖离婚。离婚判决书中还同时认定了小敏和阿晖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债务。

  终审判决解疑释惑非共同债务不偿还

  德州中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上诉人阿晖给被上诉人成功写有欠条,阿晖未出庭应诉,上诉人否认该欠条的真实性,有义务提交反驳证据,现上诉人没有提交,就应认定欠条的证据效力。上诉人主张欠条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是错误的,本院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上述规定中“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实际上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时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在本质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债务形成时上诉人夫妻分居两地,没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上诉人夫妻家庭生活如衣、食、住、行、医等活动或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债务,故本案中债务并非上述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上诉人没有偿还此债务的义务。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与阿晖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错误,本院应予更正。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被上诉人阿晖偿还被上诉人成功借款2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2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被上诉人阿晖负担1410元,成功负担1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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