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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写错收款人银行私扣抵贷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 18:03 法制日报

  本报南阳6月13日电 何明轩 曹聚改 今天,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错中错”官司作出一审判决,工商银行南阳市宛城区支行非法占有汇款属不当得利,应将汇款3.2万余元退还给原告。

  十堰市罗阳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阳公司)与南阳东兴模具中心有业务往来。2005年3月5日,双方结算后,罗阳公司欠南阳东兴模具中心32060元。罗阳公司在给南阳东兴模具
中心汇款过程中,将“南阳东兴模具中心”误写为“河南省南阳模具厂”。该款汇至工商银行南阳市宛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宛城工行)处。河南省南阳模具厂未领取该款,并将领款凭证退还给罗阳公司。罗阳公司找宛城工行协商退还汇款,而宛城工行却以收款人“河南省南阳模具厂”在该行有贷款长期逾期不还为由,拒绝退汇。随后,罗阳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宛城工行退还汇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汇款时误将收款人写成“河南南阳模具厂”,因河南南阳模具厂与原告无业务往来也无任何债务,河南南阳模具厂将领款凭证退还原告,表明拒绝接收该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收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被告作为汇入银行,有义务将该款退给原告。被告非法占有该款属不当得利,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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