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昨起正式实施,市工商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与市民网上对话
注册“一人公司”最低10万
【本报讯】 昨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近日,就《公司法》所涉及的新公司注册门槛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等热点问题,市工商局副局长范鸣春通过深
圳“政府在线”,与广大市民展开网上对话。
昨起可申办“一人有限公司”
问:有关个人(即一人股东)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在深圳工商局何时可以注册申办?
范鸣春:原则上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就可以在深圳工商局申请。但是现在新《公司法》修订后,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在制定中,这项工作最终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来开展。
问:原来我公司注册时有“资金两年到位”的要求,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后,是不是不用再注入余下资金了?
范鸣春: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门槛、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以及出资的期限作了规定,原来已经出资但还没出资到位的,今后就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办:首期不低于20%,剩余的仍要在两年内缴清。
注册资本限额大幅降低
问:新《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有什么新的变化?
范鸣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降低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现在规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而原《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10万~50万元。
第二,公司全体股东可以分期交清出资,但是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交足。投资公司5年内交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一次足额缴纳规定资金。这些规定比原来《公司法》的规定宽松了许多。
第三,进一步拓宽了股东的出资方式。新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就大大拓宽了出资方式,充分体现了鼓励投资的原则。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降至500万元
问: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什么新的变化?应当有多少人作为发起人?
范鸣春: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对于设立股份制公司,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第一,降低了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原来规定限额是1000万元,现在修改后降低为500万元人民币。第二,发起人的人数由原《公司法》规定的“5人以上”修改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第三,取消了原《公司法》规定的设立股份公司必须经由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部门批准的规定。
股东可申请撤销“问题决议”
问:如果公司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程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范鸣春:新《公司法》对这种现象从法律层面上作出了制度性的规定,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救济途径。如果公司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出台的有关决议的内容等方面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问:新《公司法》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何实施?
范鸣春:新《公司法》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个制度的具体体现为:如果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经营范围不作登记并非放手不管
问:新《公司法》是不是放开了所有的经营范围,以后在登记中应该如何办理?
范鸣春:这里常常存在一个误解,以为新《公司法》对公司经营范围“不作登记”就是把有关经营范围的规定完全取消了。其实并不是这样。新《公司法》仍然规定了公司的经营范围,但这个范围具体要由公司章程来规定,而且仍然必须依法登记。
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的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也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如果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批准的项目,还应依法经过批准。
作者:记者洪宾实习生张利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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