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今日出台
深圳创投业有望成最大受益者
开辟创投资金退出渠道规范创投企业运作
【本报讯】(记者 李兴华) 国内创业投资界翘首以待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日起正式出台。该办法将从法律保障、税收和融资渠道等多方面,扶持创投业的发展,鼓励创投机构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不少深圳创投业的人士则表示,作为全国创投机构最集中、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庞大、创业投资最活跃的城市,深圳有望成为这一政策最大的受益者。
外资创业企业可享受此政策
据国家发改委消息,《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办法》明确界定,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企业,指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我国曾于2003年颁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据悉,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另据《办法》,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深圳创投业将大大受益
最新统计显示,深圳共有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公司近200家,其中内资创投机构150家以上,在全国居第一位。深圳创投业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纷纷表示,深圳是本土创投机构最集中的地方,重点针对内资创投机构的国家政策出台,将令深圳创投业大大受益,创业投资将进入快速、理性的发展阶段。
深圳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秘书长王守仁表示,《办法》对疏通深圳创投机构的退出渠道、减轻投资成本和经营压力、转换内部经营机制等均大有裨益,主要发展障碍有望逐步扫清。另一方面,《办法》也有利于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他表示,由于创投机构众多、投资活跃,深圳理应成为此项政策最大的受益者。
本土创投需逾越四大障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深圳的内资创投行业面临诸多具体困难。
目前深圳的本土创业投资有四大障碍急需逾越:一,所投项目由于长期不能退出,预计投资额80%以上沉淀于项目中,造成资金循环链条中断,投资成本增大;二,项目投资盲目照搬国外做法,实行少数股权投资,造成信息不对称,管理失控,从企业获得的分红收益很少,大股东回购协议难以履行,部分被投资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三,闲置资金盲目进入资本市场,资金被套,造成不同程度的潜亏,经营处于困境;四,内资创投机构内部治理不科学,面临着巨大的经营压力,与境外创投机构在项目选择、投资方面的竞争中处境不利。
不少业内人士还表示,《办法》的出台对深圳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也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消息。处在创投机构的投资对象地位的深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庞大,那些成长性好、具备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将有望赢得更多的被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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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可分期到位
《办法》根据创投企业的特点,在不与《公司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了一些法律保护条款和规范条款。
在最低资本规模和出资制度上,《办法》充分兼顾了创投行业的特殊性。创业投资企业区别于加工贸易类企业的特点之一,就是必须具备较大资本规模才有抗风险能力。而创业投资企业无法像加工贸易类企业那样实现确定好投资计划,只能在设立后对拟投资企业逐个进行谨慎调查,只有实行承诺出资制,将投资者在设立之初承诺的出资分期到位,方可避免资本闲置。为此,《办法》明确规定,若承诺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到位资本只需1000万元,其余资本可在未来3年内补足。这样,创业投资企业就可以较大规模承诺资本和一定规模实收资本先期到位,待成立后再根据承诺协议和投资需要,逐步追加资本。
可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
根据今日出台的《办法》,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
在投资方式上,《办法》也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国家发改委的负责人表示,创业投资区别于银行贷款的典型特征,是必须以股权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长期投资,这样才能真正与创业企业共担风险,但由于创业投资是一种权利义务高度不对称的投资方式,在无法对所投资企业形成控制力的创业初期,常常需要以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方式进行投资。
《办法》还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这样,一家创业投资企业至少应投资5个以上企业,因而既有利于分散风险,又能较好地将创业投资企业与控股公司区别开来。
创投企业获三大扶持政策
随着《办法》发布,国家从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税收政策扶持、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三大方面明确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措施,鼓励创投机构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通过规范的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扶持创业投资发展,则能较好地克服政府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诸多问题,有效发挥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作用。
《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运用税收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力争尽早出台。
《办法》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除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外,还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李兴华)
作者:记者李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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