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迟明霞14日北京报道】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于11月15日发布。
《办法》共6章32条,包括:总则、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投
资运作、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和附则。
《办法》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在对“创业投资”、“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等概念作出法律界定的基础上,从资本私募、委托管理、承诺出资制度、特别股权投资制度、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等九个方面,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特别法律保护;从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与发展、税收政策扶持和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明确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措施。
《办法》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监管和经认定投资运作符合有关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均可享受《办法》的特别法律保护和相应的政策扶持。
据悉,为切实贯彻实施《办法》,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创业投资体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正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抓紧制定税收扶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拓展创业投资企业资金来源渠道等多方面的配套规章与政策。(15B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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