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理财 > 正文
 

借名行为的权益认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 11:09 卓越理财

  文/唐烈文

  借名行为现在时有发生,实施借名之前应当将相关的手续予以完备,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如果借名行为已经发生了,而事先手续又确实不完备,引起纠纷后,该如何处理呢?

  举个例子,甲借用乙的名义出资购买了一辆汽车,购车完毕车辆行驶证和权属登记证书上写的是乙的名字,但是汽车买完以后乙就不承认借名的事实而主张汽车是属于乙了,那甲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呢?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根据现有的相关产权登记的资料显示,汽车属于乙是明确无疑的,如无其他相应的证据资料,甲没有权利要求有关司法部门将车辆确权为甲所有。因为双方之间缺乏一份明确的借名合同,客观上甲也没有权利要求乙将汽车过户给甲。

  事实上,尽管汽车属于乙所有,但是购买汽车的钱是由甲支付的,也就是说,除了甲有明确的表示赠与的意思之外,甲对外支付了一定数量的价款,本来就应当得到与该数量的价款相对应的利益,但是在这里因为甲没有得到汽车,所以甲没有得到对应的利益;而乙并没有对外支付一定价款却得到了额外的利益(汽车),乙之所以得到了额外的利益则是因为甲代替乙向外支付的款项,乙得到的利益基础是甲支付款项的行为。这样,就产生了法律上的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而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失并由另一方当事人获得利益的情况,而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获得利益方当事人应当将其获得的利益归还给受到损失方当事人。

  例子中,因为乙不承认借名行为,又不存在甲对乙实施赠与的情形,但乙确实是用了甲的钱去买汽车,所以,如果没有其他例外的情况,甲实际支付的由乙买汽车的钱对乙就构成不当得利。如此,尽管甲无法请求对汽车重新确权,也无权请求乙将汽车过户到甲的名下,但是,甲可以凭借甲实际支付

购车款的有效基础凭证证据,要求乙返还甲实际已经支付的用以购买汽车的相应款项,以此办法来避免或者减少甲可能遭受的损失。

  (作者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