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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解社保压力 商业养老保险应给予税收优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分析,加快研究出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必将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起到替代或补充社会保险的作用。”这一点成了保险界政协委员王宪章、戴凤举的共识。

  戴凤举介绍,2005年,我国的寿险保费收入为3244.3亿元,同比增长14%;健康和意外险保费收入为453.1亿元,同比增长16.6%。人身保险市场的规模已经占到了整个保险
市场的四分之一,对我国商业保险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从人身保险产品的结构来看,具有保障功能特别是养老保障功能的产品所占比重还很小。一般居民仍然把银行储蓄视为养老防老的主要渠道,不仅保险机制在养老保障方面的优势和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也使得过多社会闲置资金和风险集中在银行,不利于企业的直接融资,加剧了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王宪章说,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我国居民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

养老金时无需缴纳
个人所得税
。但在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环节却没有相应的税惠政策。遵照
企业年金
的税惠思路,如果能允许企业职工以个人名义为自己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费用在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中全部或按某个百分比部分扣除,那么将引导和鼓励广大居民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来获得风险保障。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可以使社会资金得到更加有效的配置,同时还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缓解社会保障不足的压力。(13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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