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向罗某买房,竟然造假凭据到卢湾区法院起诉罗某,要求罗某按照一天1万,偿付30万违约金,法院查明真相,对乔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
索要违约金30万
乔某称,他向罗某购买本市一套房屋,价款为16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乔某支付了房
款60余万元,但罗某未在承诺的2005年3月8日前办理交易手续,至2005年4月8日,罗某应支付违约金300000元。
乔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罗某签名的收款交房凭据及赔偿承诺,上面记载:罗某已按约收取了乔某房款,并于当日将房屋交付乔某,同时承诺在五周内如果未完成交易,则每日赔偿乔某10000元。
证据鉴定一锤定音
罗某向法院提供了当时写下的一张收款交房凭据复印件,上面并没有“在五周内未完成交易,则每日赔偿乔某10000元”的记载。罗某为证明自己提供的收款交房凭据是真实的,请来了中介公司员工郭某作证。郭某向法院陈述,当时罗某立收据后,乔某拿到中介公司交业务员复印,凭据上并无赔偿承诺内容。
乔某则坚持自己提供的收款交房凭据及赔偿承诺才是真实的。法院根据罗某的申请,委托了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证据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在五周内未完成交易,则每日赔偿乔某10000元”等内容是事后添加形成。
又被罚款又赔钱
根据鉴定结论,法院确认罗某提供的收款交房凭据和证人郭某对事实的陈述。对乔某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行为,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诉讼使利息损失扩大,责任在乔某,故法院对罗某要求乔某承担贷款利息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乔某与罗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双方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办理该房屋的交易过户手续;乔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罗某贷款利息29000余元。
作者:□晚报记者 焦晓虹 通讯员 黄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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