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理财 > 大话理财 > 友邦重疾险遭质疑 > 正文
 

拒绝滥用如实告知条款 不要让你的重疾险失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 08:15 《理财周刊》

  文/本刊记者 陈婷

  在购买重疾险前看清条款,尽量做到如实告知;碰到代理人夸夸其谈的,让他把口头解释写成书面材料;在合同生效后记得按时缴纳保费;在面对拒赔时,学会抗辩。做到这事前事中事后的几条,才能保证重疾险的效力。

  有关重大疾病险理赔纠纷不断,这其中,有投保者的疏忽,也有保险公司及代理人的问题。那么,如何让我们的重疾险合同在关键时刻不至于失效呢?本刊采访的保险业内人士和律师们给出了以下几条意见。

  保户应尽告知义务

  在以往的重大疾病险理赔纠纷事件,保险公司经常给出这样一个拒赔理由:投保者未能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我们曾碰到一个案例,某客户因患肝癌索赔重疾险。理赔调查时发现,客户在投保前曾有慢性乙型肝炎病史,当时由于客户的疏忽而未告知。最终,该客户未能获得理赔。实际上,慢性乙肝与肝癌的关系,在医学上早已得到认定。类似的情况还有不少。因此,我们建议,客户在投保重疾险时,应当将自己的病史尽量告知清楚。”海尔纽约人寿客户服务部主任周斌成提醒市民说。

  此外,若不是本人投保,投保者还应和被保险人一起详细填写投保单上的问卷,主动向保险公司告知既往病史,以免最后理赔失效。

  拒绝险商滥用“如实告知”

  但并不是所有的错误都在投保者一方。“如实告知”的法条精神,对“未如实告知”的事项有一个限制性定义,那就是“未如实告知的事项为重大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投保者在无法排除和证实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是否滥用“客户未能如实告知”这一理由的情况下,一定要了解另一个法条,就是“不可抗辩原则”。

  所谓不可抗辩原则(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议条款,在国际上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其基本含义是:人身保险单生效满2年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投保时故意隐瞒、误告、遗漏或不实说明为由来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赔保险金。

  上海民生律师事务所王海仁律师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这一条不可抗辩原则也是被认可的。因此投保者不要一意识到自己的理赔申请书被保险公司用“未如实告知”一条退回来就心寒,要学会依法依理“自救”。

  不妨将代理人意见书面化

  在目前市场上,重大疾病险主要还是通过代理人渠道销售的。但由于多种主观或客观的原因,代理人在销售重疾险过程中难以避免有夸大或夸张的说法。比如,代理人自身都没有仔细认知哪些情况是大病,混淆了日常生活中所称的疾病和保险条款中的大病定义,甚至把“保暴发性肝炎”说成了“保肝炎”,使得客户对保险有误解。

  面对这样的推销人员,投保者不妨让销售人员把他的各种解释记下来,一方面可以约束代理人“吹牛”,另一方面也可以预防将来发生纠纷时自己有足够的证据。

  在保险理赔纠纷中,碰到的最大难题之一就是举证。在投保过程中,要求保险代理人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和承诺形成书面材料,并约定作为保险合同附件,容易形成法律约束力。

  看清重疾险条款是上策

  而面对关于重大疾病定义上争议的问题,海尔纽约周斌成建议投保者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弄清合同的全部内容和含义,不要草率地签订合同。或者多比较几家公司的条款。有条件的,不妨找具有一定医学常识的朋友咨询一下,看看条款是否存在问题。只有看清楚,才能放心购买。

  当然,投保人在购买重疾险之后,一定要履行自己的义务,那就是按时缴纳保费,以防止个人的原因导致保单失效。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