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陈婷
在购买重疾险前看清条款,尽量做到如实告知;碰到代理人夸夸其谈的,让他把口头解释写成书面材料;在合同生效后记得按时缴纳保费;在面对拒赔时,学会抗辩。做到这事前事中事后的几条,才能保证重疾险的效力。
有关重大疾病险理赔纠纷不断,这其中,有投保者的疏忽,也有保险公司及代理人的问题。那么,如何让我们的重疾险合同在关键时刻不至于失效呢?本刊采访的保险业内人士和律师们给出了以下几条意见。
保户应尽告知义务
在以往的重大疾病险理赔纠纷事件,保险公司经常给出这样一个拒赔理由:投保者未能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我们曾碰到一个案例,某客户因患肝癌索赔重疾险。理赔调查时发现,客户在投保前曾有慢性乙型肝炎病史,当时由于客户的疏忽而未告知。最终,该客户未能获得理赔。实际上,慢性乙肝与肝癌的关系,在医学上早已得到认定。类似的情况还有不少。因此,我们建议,客户在投保重疾险时,应当将自己的病史尽量告知清楚。”海尔纽约人寿客户服务部主任周斌成提醒市民说。
此外,若不是本人投保,投保者还应和被保险人一起详细填写投保单上的问卷,主动向保险公司告知既往病史,以免最后理赔失效。
拒绝险商滥用“如实告知”
但并不是所有的错误都在投保者一方。“如实告知”的法条精神,对“未如实告知”的事项有一个限制性定义,那就是“未如实告知的事项为重大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投保者在无法排除和证实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是否滥用“客户未能如实告知”这一理由的情况下,一定要了解另一个法条,就是“不可抗辩原则”。
所谓不可抗辩原则(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议条款,在国际上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其基本含义是:人身保险单生效满2年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投保时故意隐瞒、误告、遗漏或不实说明为由来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赔保险金。
上海民生律师事务所王海仁律师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这一条不可抗辩原则也是被认可的。因此投保者不要一意识到自己的理赔申请书被保险公司用“未如实告知”一条退回来就心寒,要学会依法依理“自救”。
不妨将代理人意见书面化
在目前市场上,重大疾病险主要还是通过代理人渠道销售的。但由于多种主观或客观的原因,代理人在销售重疾险过程中难以避免有夸大或夸张的说法。比如,代理人自身都没有仔细认知哪些情况是大病,混淆了日常生活中所称的疾病和保险条款中的大病定义,甚至把“保暴发性肝炎”说成了“保肝炎”,使得客户对保险有误解。
面对这样的推销人员,投保者不妨让销售人员把他的各种解释记下来,一方面可以约束代理人“吹牛”,另一方面也可以预防将来发生纠纷时自己有足够的证据。
在保险理赔纠纷中,碰到的最大难题之一就是举证。在投保过程中,要求保险代理人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和承诺形成书面材料,并约定作为保险合同附件,容易形成法律约束力。
看清重疾险条款是上策
而面对关于重大疾病定义上争议的问题,海尔纽约周斌成建议投保者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弄清合同的全部内容和含义,不要草率地签订合同。或者多比较几家公司的条款。有条件的,不妨找具有一定医学常识的朋友咨询一下,看看条款是否存在问题。只有看清楚,才能放心购买。
当然,投保人在购买重疾险之后,一定要履行自己的义务,那就是按时缴纳保费,以防止个人的原因导致保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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