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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执行实名制 办卡借钱用艺名也是追债证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 07:18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李婧 通讯员 王艳) 用艺名办的银行卡能否作为证据?昨天,西城区法院遇上“艺名”办卡蹊跷案,原告武先生使用他人艺名办理了银行卡,接受垫资款。当对方拒绝支付部分款项,并指责武先生没有执行存款“实名制”时,法院确认,用艺名办的卡也能成证据!

  武先生称,2003年,他与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相识。同年11月,武先生与刘某签
订协议,协议内容是武先生为拍摄电视剧垫资,公司承诺给武先生垫资报酬5000元。协议签订后,武先生以刘某的艺名鹿某建卡,并向该卡内打入人民币3万元。而事后公司只归还了4000元,余款及报酬5000元拖欠至今。

  被告公司否认了垫资协议一事,称当时双方没有谈妥。而且,武先生支取存款的

邮政局没有执行国家关于实名制规定,不能证实该笔款项的支取人是刘某。法院认为,武先生出具的协议上盖有该公司影视部的印章,应为该公司对该协议予以认可。另外,由于该公司拒绝提供刘某笔迹检材,协议上的笔迹无法鉴定,由此可认定该公司收取武先生垫资款事实成立。而该公司以办理存、取款邮政局未执行实名制规定证明其未收取垫资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被告公司给付武先生26000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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