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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含2%强制险被起诉 铁路法院称并无不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3日 09:14 法制网

  本网北京12月12日讯 记者 王晓雁

    每张火车票内都包含了按票价2%强制收取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铁路局这一做法已悄然实施了54年。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发现的这个“惊人秘密”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他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将北京市铁路局告上法庭。今日,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根据1951年颁布的《铁路旅客
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和1959年财政部、铁道部下发的《联合通知》中相关规定,北京市铁路局按每张火车票票价的2%强制收取保险这一行为并无不当之处,且已向社会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的8月8日,黄金荣在北京铁路局营业厅购买了一张北京至

义乌的火车票,票价为203元。事后他得知,这张车票中包含了为基本票价2%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约3.98元。而在买票时,他并没有被告知票价中包含这项费用,更不知道保险涵盖的范围是什么、如何进行索赔,火车票上也无相关说明。黄金荣认为,铁路部门在收取“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时未履行告知义务,遂一纸诉状将北京市铁路局和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诉至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在收取意外伤害保险费时未履行告知义务,并返还强制收取的意外伤害保险费3.98元。

  一个半个世纪都没多少人知道的事实一经掀开,立刻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记者今日看到,这场带有公益诉讼性质的官司,吸引了众多群众前来听审,首都各大媒体也纷纷到场。

  被告北京市铁路局认为,“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在1951年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和1959年财政部、铁道部下发的《联合通知》中均有明确,因此他们的告知义务已履行,并向法庭提交了6份证据。

  黄金荣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肖贤富认为,法规并不能作为告知方式的一种: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原告在购买火车票时,不仅未在火车票面中,而且在其他任何公示的场合均看不到有关收取铁路强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提示、说明或介绍。

  在法院作出被告“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之说不成立、驳回原告诉求的口头判决后,黄金荣当即表示要继续上诉,“面对的是‘铁老大’,今天这个结果也在意料之中,但我会坚持下去。”

  根据交通法专家的观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采取强制保险”已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理由是:飞机和轮船已经相继改为了自愿保险。在其它种类运输方式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都变为自愿保险的现在,仅有“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采用强制性的方式显然已不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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