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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面临二难 央行课题组建言修改物权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7日 11:25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吴雨珊 北京报道

  登记难

  许先生是一家化工厂的老板,为了向银行申请一笔30万元的贷款,他需要先把准备抵押的房屋进行登记。原本以为是一个简单的抵押,但没想到,登记房屋除了当地的房地产管
理部门,还要到工商局办理手续,而且得向两个部门缴纳不少费用。

  与另一种情况相比,这些麻烦还不算什么。“在我们的调查中,83%的被调查机构认为,有些担保权益在任何地方都没法登记。”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法律处副处长梁冰说。

  办不了登记,自然也拿不到贷款。对于那些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来说,这是一个普遍的烦恼:由于登记机关相当分散,有时光是找到正确的登记机关就得一两天,创设一个抵押一般要一周左右,费用更是五花八门。“登记机构的职能本来是服务,但在国内已经成为某些行政管理机关的摇钱树。”央行研究局法律处处长刘萍说。而在加拿大、瑞典、英国等国家,有关创设抵押的税收、收费非常清楚,登记通常1-2天就行了。

  担保贷款的复杂化,使得中小企业在取得贷款时困难重重,银行即使心有余亦力不足。“对GDP贡献度为80%的中小企业,却只占全国信贷资源的20%,刚好倒置了。”央行研究局法律处张韶华博士说。

  2004年年底,中国

人民银行课题组选择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济南、郑州、兰州等地的70户金融机构、15户担保机构以及29户登记机构,以不动产和动产为担保进行信贷的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并于日前形成调研报告。

  担保难

  担保贷款是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主要方式。调查显示,在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中,担保贷款的比重占到了82%,其中由物作担保的贷款和由第三方作担保的贷款平分秋色。

  但是,银行维护担保权益的过程障碍太多,大大制约了它们向中小企业发放担保贷款的积极性。

  由于《民法通则》没有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有关优先权的规定分散在众多法律法规中,使得法定优先权与有担保债权的受偿顺序非常不明晰。不少企业在破产、改制过程中,就专门钻这些空子,套用国家政策竭力逃废银行债务。“一些人以能够逃废银行债务为能耐,不仅不感到羞耻,反而还到处夸耀。”一位城市商业银行行长谈及这个问题时,只能苦笑。

  统一的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缺失,甚至体现在法与法之间的条款发生抵触。课题组成员宋小梅举了一个例子:2003年11月,四川省某酒精厂破产,它同时拖欠了5885万元税款和农业银行绵竹支行4119万元贷款及汇票垫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偿付;而《担保法》规定,抵押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两个法发生了冲突。无奈之下,受理此案的法院只能请求上级法院,至今尚无结果。

  另一个让银行头疼的规定是,《担保法》要求债权人在违约发生之后,必须征得债务人同意才能对担保物进行清偿。但是,几乎大部分欠债者都不愿意配合,最终的结果是走司法程序。调查显示,75%的金融债权追讨都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而在发达国家,违约事件通过法庭执行的很少,加拿大的这一比例不到1%。

  非但如此,中国法院执行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执行时间平均长达7个月,执行期长达1年以上的超过55%,半年到1年的为26%。时间的拖延直接导致了担保物的严重缩水。

  法院执行的另一个弊端是费用高。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担保物权的司法执行费用约占执行标的金额的5%,而在审理和执行阶段,还需另行支付诸如评估费、拍卖费、营业税、律师费、过户费、公告费等20多种费税,合计约占担保物金额的17%。“如果加上法庭费用,整个司法费用基本要占到银行诉讼金额的22%以上,最高达到35%。”宋小梅说。

  新法则

  纵观银行维权的诸多症结,首先归咎于立法的不完善。“虽然我们有《民法通则》、《担保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但中国还没有建立完备的担保物权制度。”梁冰说。

  她解释道,《担保法》存在三个弊端,一是以一个单性法的形式囊括所有担保种类,这在大陆法系国家是绝无仅有的;其次,《担保法》关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规定比较简单,且有矛盾、含混等问题;该法没有完全概括担保物权的各种形式和内容,如优先权、浮动抵押等。

  目前,《物权法》草案正在修改中,课题组发现,《物权法》关于物权登记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和不全面。而且,由于物权登记的程序问题技术性强且十分繁琐,不可能都在《物权法》中做出规定。

  针对这个问题,梁冰建议,对财产的权属登记制定专门的《物权登记法》,分别建立统一的公示性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对登记程序、登记机关、登记的效力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统一、便捷、低价、高效的公示性不动产和动产担保物权登记系统。课题组还认为,下一部应考虑单独制定《动产担保法》,将来考虑并入民法典担保物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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