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富人回报社会少 政协建议制定慈善事业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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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 08:13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
官方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约3000万,城镇失业下岗者中的贫困人口约3000万,加上残疾人、受灾人口等其他生活困难者,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口超过13亿总人口的10%以上。 但是,中国先富起来的富人对社会的回报却不那么尽如人意。2004年,中国国内入榜的135位慈善家共计捐款9.85亿元,约合1亿多美元。而2000年至2004年,美国50名最大的慈
民盟中央在提案中指出,很明显,这相差的600多倍,并不完全是经济实力的对比,也有观念和机制的问题。目前,中国真正建立慈善事业机制,既需要富人的道义、良心的自省,也需要政府从各个层面鼓励发展慈善事业。 慈善事业发展的“瓶颈” 由于中国在计划经济时代长期由政府包办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社会慈善事业处于较低发展水平,中国现有慈善公益组织只有约100个,掌握的资金总额不到GDP的0.1%,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弱。 民盟中央在向大会提交的发言中分析说,中国的慈善机构维持垄断格局,成了制度缺陷的“瓶颈”,结果必然使慈善事业依附于政府,无法变成真正的社会公益活动,也就无法吸引更多富人的财富流向公益事业,造福社会。 此外,中国目前还没有专门规范慈善公益组织的法规条款或行政文件,慈善事业的进入、评估、监管等完整的法律框架尚未形成。正因为如此,民间的慈善组织难以壮大。 尽快研究制定慈善事业法 创新中国的慈善体制,改革现行的法律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民盟中央建议,应尽快研究并制定慈善事业法,单独颁布《慈善事业条例》,从法制上统一规范慈善事业的性质、地位和原则。 民盟中央认为,构建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要从慈善公益组织的社会运行标准、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着手,既要明确政府监督部门与社会协调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运作程序,也要明确慈善机构的行为准则,接受捐赠和实施救助必须公开透明,合理合法,防止借“义演”、“义卖”等合法外衣谋取不正当私利。 其次,应在政策上对慈善事业有所倾斜,对管理规范、运行较好、有较高社会公信度的慈善公益组织进行相关评估,对取得信用资格认证的慈善机构,应享有社会捐赠的优惠政策。参照先进国家的惯例,利用税收杠杆,对慈善公益捐赠减免税收,以培育更多民间机构从事慈善事业。 政协委员们还建议,研究考虑开征遗产税、所得税、赠与税乃至特别消费税,鼓励富人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扩大捐赠资金量。此外,还应转变政府职能,扩大慈善事业的社会功能。政府在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方面的部分事务性职能,应逐步转移给有资质的社会慈善组织,如划拨部分社会福利基金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救助,壮大慈善事业力量,政府主要是加强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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