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万元一年变10万 夸海口自食苦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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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 10:24 每日经济新闻 | |||||||||
文/严登峰 在大量委托理财纠纷中,受托者擅自承诺收益是引发纠纷的根源 民间委托理财频频出事,在大量纠纷中,受托者擅自作出赢利承诺是一个“事故多发地带”。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的一起民间委托理财纠纷中,受托者承诺到期将资金增值到10万元,但最终却只剩下2万不到的资金。法院最终判令受托者自掏腰包8万多元。 李标(化名)在陆家嘴一家公司做事,平日小有积蓄,但是他本人却不懂得理财之道。正好他的朋友张韵(化名)热衷炒股,于是李标便决定将自己的一笔资金委托张韵操作。 1999年7月22日,张韵受李标委托到中信证券上海东方路营业部开设账户,并开始进行证券买卖。 但是李标随后发现,张韵在买卖证券期间违反了之前的约定,擅自从账户中抽走了资金。李标的猜测是,张韵可能没有全部把取出来的资金交给自己。 资金存取明细表显示,1999年10月25日至2001年4月5日期间,张韵共签字领取李标账户内资金33万余元。 双方在此问题上反复交涉,并最终重新达成协议:由张韵对李标作出书面承诺,称其愿意继续为李标操作账户内的股票,并保证4万元的股本金在2001年8月8日至2002年8月7日之间增值到10万元,这些增值后的财产均归李标所有。如果到期后账户内资金没有达到10万元的话,空缺部分由张韵自行补足。 但是到了2002年8月7日,李标发现他的股票账户内仅有价值17722元的股票和资金余额1152。49元。这时,张韵却拒绝支付股票资金差额8万余元。 2004年5月10日,李标不得已之下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张韵对事先的承诺提出辩解。她称双方在比较信任的情况下签订了《个人投资者代理委托书》,因此自己在取出资金交还李标的时候,李并未出具任何字据。并且张主动告诉法院,其间李标也给过她4万元的报酬。但是至于10万元的承诺书一事,张韵却称这是“无中生有”。 她说,即使有这样的承诺书,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在委托合同中,受托者的义务只是将委托的事务处理完毕,但是处理完毕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处理成功。因此,不同意补足8万多元的差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者的委托关系合法有效。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由于双方在股票资金取出后是否悉数交付的问题上发生纠纷,张韵也承认确未让李标出具收据,因此10万元的承诺书可视为双方在操作股票中发生纠纷后的一种协商补偿行为,是彼此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承诺书合法有效。 据此,法院判令张韵应在判决书生效后,支付李标人民币81125。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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