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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居益理财型家庭综合保险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14:43 新浪财经

  (200404号)

  保险财产

  第一条 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依法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

  (二)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装;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向他人租赁、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一)项所列财产,保险人予以承保。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二)至第(三)项所列财产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用品,保险人亦可予以承保。

  不保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有价证券、票据、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所销售的商品;

  (五)烟酒、食品(米、面除外)、药品、化妆品;

  (六)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像带、软盘、表、笔、眼镜、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七)移<!>动电话和便携式电脑;

  (八)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

  (九)被保险人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十)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火灾、爆炸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或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

  (四)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无论内在或外来)、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五)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前述人员勾结、怂恿他人作案所致的损失;

  (六)虫蛀、鼠咬、霉烂、变质、自燃、自然损耗;

  (七)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八)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其他损失。

  第五条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为3年,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本保险按份出售,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0000元;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财产的总保险金额为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但总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三)在保险责任期间,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额为减少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障金的确定

  第八条 投保人以缴纳保障金的形式投保本保险,不需另行缴纳保险费。

  (一)如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为10000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总额为一份本保险应缴纳保障金乘以投保份数。

  第九条 保障金应于投保时一次性缴纳。

  满期给付金的确定

  第十条 在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后,不论保险人是否支付过保险赔偿金,投保人均可按下列约定领取满期给付金。

  第十一条 每份保险的满期给付金按如下公式计算:

  满期给付金额=10000+10000×[(R0+0.07%)×T0+(R1+0.07%)×T1+(R2+0.07%)×T2+……+(Rn+0.07%)×Tn]÷365 其中:R0为保单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R1为保单生效后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利率调整后的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R2为保单生效后中国人民银行第二次利率调整后的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Rn为保单生效后中国人民银行第n次利率调整后的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T0为自保单生效日至人民银行第一次利率调整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T1为自人民银行第一次利率调整日至人民银行第二次利率调整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T2为自人民银行第二次利率调整日至人民银行第三次利率调整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Tn为保险责任期间内,自人民银行最后一次(第n次)利率调整日至保单满期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如中国人民银行取消法定存款利率,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算术平均值计算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第十二条 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总给付金额为单份保险的给付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 在保险责任期间,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总给付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额为单份保险的给付金额乘以减少的投保份数。

  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付金的确定

  第十三条 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投保人要求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的,应凭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亲自到保险人处办理退保手续;但投保人只能要求按份退保或全部退保。

  第十四条 自本合同生效起十五日内,投保人要求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的,保险人退还相应的保障金,不扣除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自本合同生效起十五日后,投保人要求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的,保险人根据退保发生在合同生效后的月份,按照下列《退保给付金表》支付每份保险的退保给付金。

  给付金的领取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满期给付金或退保给付金只给付给投保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在领取给付金时,须携带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如投保人委托他人代理领取给付金的,代理人代为领取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十八条 如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丢失,投保人应及时到保险人经营场所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手续办理之前,如给付金被冒领,保险人不负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及责任

  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房屋变更用途、保险财产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七日内通知保险人,在保险人办理同意承担保险责任的批改手续后,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三)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四)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同时向当地公安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查勘处理;

  (五)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且被保险人没有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按照本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

  (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或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亦可终止保险合同,并按照第十五条中关于全部退保的规定进行处理。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一)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收据、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施救费用单据以及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等部门)的证明,以及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据和材料;

  (二)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并依《保险法》有关规定支付合理的施救费用;

  (三)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

  (四)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两年内,如其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或不提供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单证,即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益处理;

  (五)从保险人书面通知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不领取赔款,也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益处理。

  附则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各文件之间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有冲突,以如下序号在前的文件中的约定或解释为准:

  (一)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二)保险单;

  (三)保险条款;

  (四)投保单。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由本合同签发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保单签发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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