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理财 > 产品与评测 > 正文
 

抵押贷款房屋保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14:28 新浪财经

  第一条 总 则

  1.1 为促进抵押贷款购房业务的开展,为抵押房屋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损毁的风险提供保障,根据市场需求,本公司开办抵押贷款房屋保险(下称“本保险” )。

  1.2 以下保险合同条款,特别是与责任免除有关的条款,在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填写投保单时,本公司已作明确说明,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义务人均承诺遵照执行。

  1.3 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有关书面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保险标的购置时是已装修或带有其他配置设备的,购房合同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保险标的

  2.1 本保险承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上述房屋的购买合同中一并载明的套内装修及套内其他配置设备进行了合理的保险金额分割后特别记载于投保单和保险单的,本公司亦予承保。

  2.2上述购房合同中未载明的附属于房屋的财产和该房屋内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的标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2.3 上述购房合同中载明的公共分摊的建筑部分,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责任

  3.1 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和保险地址内,若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标的本身的直接物质损失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 ),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雷击、冰雹、洪水、泥石流、地面突然下沉、下陷、山体突然滑坡;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3.2 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事故蔓延或减少损失所采取的必要施救措施造成投保房屋的损失以及由此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房屋用于生活居住以外的各种用途;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以上人员的代理人、代表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4)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6)保险标的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等内在缺陷以及自然磨损产生的损失和费用;

  (7)在保险标的实际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8)地震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9)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

  (10)本保险单或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11)其他不属于本合同条款第三条规定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第五条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本保险从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代表人购置保险标的的贷款合同载明的起期或购房合同载明的房屋交付之日十二时起,至贷款合同期届满6个月之日十二时止。无论如何,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以保险单记载的详细期限为准。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载明的房屋总价款确定。若本保险同时承保房屋装修及其附属设备,该部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款的10% 。

  第七条 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

  投保人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一次缴清保险费,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

  应缴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缴费系数(fn)

  保险费率、缴费系数详见所附明细表。

  第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及责任

  8.1 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对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以及保险人就此提出的询问应当如实告知。

  8.2 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七条的规定按时交付保险费。

  8.3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切实做好各项防灾安全工作。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过失未履行本条规定义务,本公司根据其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付。

  8.4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七日内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本合同。

  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8.5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改变用途、转让或赠与他人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七日内通知本公司,并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

  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在上述规定七日期限内申请办理批改手续,本保险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失去效力,本公司对其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责赔偿。

  8.6 在发生本合同第三条所列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应:(1)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案;(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4)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查勘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

  9.1 发生本合同第三条所列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保险单正本、购房合同、房产证及与此有关的一切权属证明、抵押贷款合同、被保险人和贷款银行之间关于保险赔款受领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有关保险标的损失及其数额的证明以及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

  9.2 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之日起,被保险人两年内不向本公司申请赔偿即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第十条 保险赔款受领

  在抵押贷款合同终止前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和贷款银行之间关于保险赔款受领方式和数额达成的书面协议进行赔偿,贷款银行(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领保险赔款,余额由被保险人受领。

  第十一条 保险人赔偿处理

  11.1 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在保险标的修复、重置时对损失部分作变更、改进和增加性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11.2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实际损失相当于或超过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赔付;

  (2)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本公司只负责修复费用,以使受损保险标的基本恢复到受损前状况的修复费为限,且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比例乘以修复费用计算赔偿金;

  (3)对于合理的施救费用或施救费用分摊,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50%;如果保险金额小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施救费用的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付。

  11.3 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该保险年度终止之日止按月比例计算的保险费,其他保险年度的保险金额不受影响。

  11.4 保险标的发生本合同条款第三条规定的损失,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本公司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按照本合同先予赔付,并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赔偿追索权。被保险人应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11.5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若本保险的保障范围亦为其他保险的责任范围时,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和解除

  12.1 本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任何口头或其他非书面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

  12.2 本合同自本公司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交付保险单之日起成立。

  12.3 本合同自投保人按本合同条款第七条约定一次性缴清保险费时生效。如投保人分期缴纳保险费的,除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外,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缴清全部保险费之日起生效。如投保人缴清全部保险费之日晚于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的起始时间,本公司对投保人缴清保险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12.4 投保人、被保险人非经购置保险标的的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不得申请解除本合同。

  12.5 在保险期限内,若被保险人经贷款银行的书面同意后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经本公司同意后,本保险合同方可解除,并按未到期保费的75%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投保单或保险单中有特别约定的,则依照该约定。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缤 纷 专 题
头文字D
头文字D精彩呈现
父 亲 节
送给父亲节日礼物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