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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丽人生附加女性生育健康保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 18:57 新浪财经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慧丽人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二十周岁至四十五周岁处于怀孕期间且怀孕不满28周的主险合同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必须已领取准孕证或者准生证且身体健康,无妊娠或分娩禁忌症。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女性妊娠期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怀孕期间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确诊初次患附表一中所列妊娠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然生存的,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一中所列疾病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女性妊娠期疾病保险金(每种疾病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二、分娩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分娩身故,则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分娩身故保险金;如果此前本公司已经给付了女性妊娠期疾病保险金,则分娩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的女性妊娠期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三、产妇抚慰金

  在保险期间内,自被保险人孕满28周起至分娩后7天内,若被保险人之胎儿或新生儿身故,不论胎儿胎数多少,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一次性给付抚慰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四、抚养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分娩身故,且分娩出生之新生儿生存达30天时,不论胎儿胎数多少,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抚养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妊娠疾病或身故或其胎儿(新生儿)身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或其胎儿(新生儿)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所致流产、引产;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和恐怖活动(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退还所交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五千元,最高保险金额为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的50%。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女性妊娠期疾病保险金、产妇抚慰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抚养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所生婴儿,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分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分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分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分娩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娩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妊娠期疾病,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女性妊娠期疾病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交费凭证;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二、被保险人或其胎儿(新生儿)身故,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交费凭证;

  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或其胎儿(新生儿)死亡证明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因分娩身故,且分娩出生之新生儿生存达30天,由受益人的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抚养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交费凭证;

  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的监护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九条 特别声明

  一、凡本附加合同未做规定的内容,主险合同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主险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相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二、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险不得退保。

  三、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从未满期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

  第十条 释义

  艾滋病病毒(HIV):HIV是一种逆转录病毒,它具有极强的迅速变异能力,主要存在于感染者和病人的体液(如: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等)及多种器官中,并通过含HIV的体液交换或器官移植而传播。HIV直接侵犯人体的免疫系统,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功能。

  艾滋病(AIDS):艾滋病学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而引起的终生传染性疾病。HIV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系统,使人体发生多种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被感染者死亡。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保险期间-本合同已经过月数)÷保险期间,本合同已经过月数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手续费:未满期保险费×25%。

  认可医院: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二级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者二级以上社保定点医院。

  本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妊娠期疾病

  1、子痫:子痫又称为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指血压持续高于160/110mmHg、蛋白尿≥5g/24h或尿常规中蛋白(++)―(++++)和(或)伴水肿,有头痛等自觉症状,并且有抽搐或昏迷。理赔时须至少同时具备以下8项条件中的两项:

  (1) 血肌酐升高(>1.6mg%)

  (2) 少尿(24小时总尿量少于500毫升)

  (3) 出现神经系统的异常或视力异常

  (4) 肺水肿

  (5) 黄疸进行性加重

  (6) 胎儿宫内死亡

  (7) 血小板减少,凝血症

  (8) HELLP综合征(合并溶血、转氨酶升高、血小板减少)

  2、漫性血管内凝血(DIC):是指广泛微血管血栓形成,导致微循环障碍、凝血因子消耗及继发性纤维蛋白溶解而引起的以出血、休克及器官功能衰竭为主要临床症状的综合征。临床上至少具有如下两项表现:严重出血、血栓栓塞、低血压休克、微血管病性溶血性贫血;被保险人的上述临床表现须在妊娠期间发生,并经本公司认可的临床医师诊断。

  3、完全性子宫破裂:是指在妊娠晚期或分娩过程中,子宫体部的肌壁全层破裂,血液、羊水和胎儿进入腹腔,直接威胁产妇和胎儿生命的严重疾病。

  4、宫外孕:是指受精卵种植在子宫体腔以外部位的妊娠,其诊断必须经剖腹或腹腔镜检查证实,并已经手术而终止妊娠。

  5、良性葡萄胎:一种异常妊娠,胚胎滋养细胞发生变化而来的疾患,胚胎滋养细胞增生,绒毛间质水肿、绒毛毛细血管消失,变成大小不等的成串水泡,胚胎死亡。但病变局限于子宫腔内,不侵入肌层,也不转移至远处。该疾病的诊断必须有组织细胞检查报告证实。

  6、恶性葡萄胎:又称"侵蚀性或破坏性葡萄胎",其特点是葡萄胎组织侵入子宫肌层深部或转移至其它器官,形成局部组织的破坏或出血,具有较大的破坏性。该疾病的诊断必须有组织细胞检查报告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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