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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 18:48 新浪财经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六个月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1+2%×保单经过整年度)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已交保险费(不包括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八十一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且未患本条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未实施本条所指的手术,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已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先天性疾病;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但医护人员于工作时间感染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不适用本条责任免除;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二、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或者年交。年交方式的交费期间可选择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但交费期满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保险单载明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与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三、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续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且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本息后的余额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金额相应减少。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保单质押贷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保险期间满二年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质押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本合同当时“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的7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本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

  贷款利率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银行行业指导性五年期贷款利率”执行。逾期还款者,逾期期间的利率按原贷款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上述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以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余额。

  投保人申请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申请书,并凭保险单、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投保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如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保险单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支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被保险人生还时,受益人应将已申领的身故保险金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释义

  艾滋病病毒(HIV):HIV是一种逆转录病毒,它具有极强的迅速变异能力,主要存在于感染者和病人的体液(如: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等)及多种器官中,并通过含HIV的体液交换或器官移植而传播。HIV直接侵犯人体的免疫系统,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功能。

  艾滋病(AIDS):艾滋病学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而引起的终生传染性疾病。HIV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系统,使人体发生多种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被感染者死亡。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利息:以“计息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银行行业指导性五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2.5% 。

  认可医院: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二级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者二级以上社保定点医院。

  本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疾病或手术:指被保险人所患下列疾病或所实施的下列手术:

  1、急性心肌梗塞: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典型的胸痛症状;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

  (3)心肌酶异常增高。

  2、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及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以下疾病不属本保险的责任范围:

  (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3、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且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者。

  4、重要器官移植手术:指被保险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它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合同的责任范围。

  5、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者。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膝、踝关节。

  6、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

  7、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III度烧伤,面积达到20%或20%以上。烧伤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医学临床上普遍采用的《新九分法》的评定标准;III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真皮或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并需要施行皮肤移植手术。

  8、暴发性肝炎:指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脏广泛性坏死并导致肝功能衰竭,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萎缩;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检验急速异常的退化;

  (4)肝性脑病。

  9、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绕道手术。进行该项手术前,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治疗者。

  10、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1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12、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的双耳听力机能永久性完全丧失,经过纯音测听检查证实并由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听觉机能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13、失语:指由于声带疾病而出现完全永久性地丧失语言能力持续长达至少12个月以上,而且此状况无法以医疗手段来矫正。由于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机能障碍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14、肢体缺失:因治疗的需要或意外事故所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自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完全离断。

  15、阿耳茨海默病(Alzheimer disease):指因大脑慢性进行性的不可逆退行性改变导致的智能衰退或丧失,其临床结果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出现障碍,包括有明显的行为异常、社交能力明显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此病必须在65岁前确诊,并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或精神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并有下列全部两项情况:

  (1)经脑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确认被保险人因患有阿耳茨海默病而出现有广泛的大脑皮质萎缩的报告;

  (2)根据日常生活活动评定已确定被保险人在没有他人协助下,无能力独立完成至少两项下列事情:洗澡、穿脱衣服、食物摄取、入厕、上下床或上下轮椅或起坐。

  所有由于饮酒、滥用药物、中毒、吸毒、外伤或感染艾滋病而导致的神经系统病变以及神经官能症、精神病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

  16、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慢性及永久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白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本病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内科血液病专家确诊,经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确定为再生障碍性贫血,而且必须接受下列至少一项的治疗:

  (1)定期输血或血液制品(历时九十日以上);

  (2)骨髓刺激性药物(历时九十日以上);

  (3)免疫抑制剂(历时九十日以上);

  (4)骨髓移植。

  17、肌营养不良症:其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医师确认,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临床症状包含无感觉障碍、脑脊髓液正常、轻度的腱反射减少;

  (2)肌电图显示肌营养不良症的特征性改变;

  (3)肌肉活体组织检查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18、原发性肺动脉高血压症:经过包括心导管检查在内的各项临床及实验室检查证实,并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血管内科医师确诊的原发性肺动脉高血压。其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呼吸困难并感到疲劳;

  (2)左心房压力上升(至少增加20个单位);

  (3)肺血管阻力高于正常值3个单位以上(Pulmonary Resistance);

  (4)肺动脉血压至少为40mmHg以上;

  (5)肺动脉楔压至少为8mmHg以上;

  (6)右心室舒张末期压力至少为8mmHg以上;

  (7)右心室肥大、扩张,并伴有右心衰竭及失代偿的症状。

  19、昏迷:指生命体征存在而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或身体内部组织需求无法作出反应的状态,其生命必须依赖外部的生命支持系统才能得以维持(至少持续96小时以上),并造成完全永久性脑干以上中枢神经损伤。其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医师确认;不包括因酒精或药物滥用所致的昏迷。

  20、帕金森病(Parkinson disease):此疾病必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医师确诊为原发性帕金森病,不包括由于滥用药物、中毒、感染、外伤、动脉硬化或吸毒而导致的帕金森病。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情况:

  (1)药物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

  (2)有进行性机能障碍的临床表现;

  (3)根据日常生活活动评定已确定被保险人在没有他人协助下,无能力独立完成至少三项下列事情:洗澡、穿脱衣服、食物摄取、入厕、上下床或上下轮椅或起坐。

  21、多发性硬化:指因中枢神经系统白质炎性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专家提供明确诊断,并有脑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诊断报告。所谓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初次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

  由神经科专家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样性;

  (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22、脊髓灰质炎:由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而引起的麻痺性疾病,必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医师确诊并出现持续三个月以上的瘫痪。

  23、医护人员于工作时间感染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指医护人员于执行正常医疗行为中因接触艾滋病病毒(HIV)感染患者或因遭艾滋病病毒(HIV)污染之医疗器械意外所伤而致艾滋病病毒(HIV)感染或罹患艾滋病(AIDS)。

  所谓医护人员是指在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认可医疗机构工作,并取得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认可的相应任职资格的医护人员。

  24、脑部良性肿瘤:指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医师确诊为脑内非恶性肿瘤,不包括腺瘤、囊肿、肉芽肿、血肿、脑动静脉瘤或畸形、脑垂体或脊髓的血肿和肿瘤,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经脑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确认;

  (2)引起颅内高压等一系列表现(视神经乳头水肿、意识障碍、癫痫发作或感觉功能损害)。

  25、重症脑损伤:指因意外事故导致脑部严重损伤而造成永久性脑神经损害,其诊断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医师确诊,并符合以下条件:

  (1)经脑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确认,同时存在广泛性脑挫裂伤、脑干损伤及颅内血肿。

  (2)事故发生六个月后,根据日常生活活动评定已确定被保险人在没有他人协助下,无能力独立完成至少三项下列事情:洗澡、穿脱衣服、食物摄取、入厕、上下床或上下轮椅或起坐。

  26、脑炎:指因脑实质(大脑半球、小脑或脑干)的炎症引起至少持续六个星期的神经系统异常并出现永久性神经系统损害,其诊断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或内科感染科医师确认。

  27、细菌性脑膜炎:被保险人因患有细菌性脑膜炎而出现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诊断须根据脑脊液化验检查证实并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医师确认。

  28、植物人状态:指大脑皮质的全面坏死伴意识完全丧失至少持续一个月,但脑干仍保持完好。植物人状态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医师确诊。

  29、终末期疾病:经国家三级甲等医院确诊并由本公司医师确认,被保险人患有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自确诊之日起其平均存活期间在六个月以下的终末期疾病。

  30、终末期肺病:因终末期肺病而出现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其诊断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呼吸科医师确认并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0.75升;

  (2)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31、终末期肝病:指慢性终末期肝脏衰竭,其诊断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消化科医师确诊并有以下全部表现: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门静脉高压症。

  不包括因酒精或药物所导致的肝脏疾病。

  32、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医师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需进行手术治疗,以进行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但因酗酒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上述所指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指上述疾病自首次确诊始的六个月后,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专科医师认定,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而无法复原者:

  (1) 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者;

  (2) 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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