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必须为女性。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内确诊初次患女性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10%给付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确诊初次患女性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然生存的,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本款所指女性重大疾病包括女性特定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严重的类风湿性关节炎,具体见释义条款。
三、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内确诊初次患女性原位癌,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确诊初次患女性原位癌,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15%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一经给付,本项“女性原位癌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本款所指女性原位癌的定义见释义条款。
四、特定骨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内确诊初次患特定骨折,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确诊初次患特定骨折,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然生存的,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5%给付特定骨折保险金,一经给付,本项“特定骨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本款所指特定骨折的定义见释义条款。
五、意外烧伤整形植皮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烧伤,需要接受意外整形植皮手术治疗的,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意外烧伤整形植皮手术保险金。一经给付,本项“意外烧伤整形植皮手术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本款所指的意外烧伤整形植皮手术的定义见释义条款。
六、颜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颜面部损伤,需要接受颜面部整形手术治疗的,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10%给付颜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一经给付,本项“颜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本款所指的颜面部整形手术的定义见释义条款。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7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且未患本条第二项所指“女性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第三条前六项中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八、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和恐怖活动(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所交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的情形,返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一万元。
二、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为趸交(一次交清)或年交。年交方式的交费期间可选择为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保险单载明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从所交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返还余额。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保险责任中第二至第六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第三条二至六项中的保险事故,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交费凭证;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二、被保险人身故,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交费凭证;
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续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从所交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返还余额。
第十四条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且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本息后的余额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金额相应减少。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保单质押贷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保险期间满二年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质押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本合同当时“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的7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本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
贷款利率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银行行业指导性五年期贷款利率”执行。逾期还款者,逾期期间的利率按原贷款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上述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以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余额。
投保人申请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申请书,并凭保险单、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投保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返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返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保险单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需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交费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从所交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返还余额。
第二十条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支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被保险人生还时,受益人应将已申领的身故保险金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释义
艾滋病病毒(HIV):HIV是一种逆转录病毒,它具有极强的迅速变异能力,主要存在于感染者和病人的体液(如: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等)及多种器官中,并通过含HIV的体液交换或器官移植而传播。HIV直接侵犯人体的免疫系统,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功能。
艾滋病(AIDS):艾滋病学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而引起的终生传染性疾病。HIV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系统,使人体发生多种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被感染者死亡。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利息:以“计息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银行行业指导性五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
认可医院: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二级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者二级以上社保定点医院。
本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女性特定恶性肿瘤:恶性肿瘤是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生长和扩散并且浸润和破坏正常组织,其诊断必须由病理医师对固定组织或血液系统标本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并出具阳性病理报告后做出,任何组织涂片和穿刺活检结果均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特定恶性肿瘤指:乳腺癌、子宫颈癌、子宫内膜癌、卵巢癌、绒毛膜癌。其中原位癌和转移癌不在本保障责任范围之内。
女性原位癌:原位癌是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的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女性原位癌是指原发于妇女乳腺和女性生殖器官的原位癌;原位癌的诊断必须以固定组织标本的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为依据,任何组织涂片和穿刺活检结果均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女性生殖器官:指子宫、子宫颈、输卵管、卵巢、阴道和女性外阴。
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是指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并发狼疮性肾炎而影响和损害肾脏功能,且肌酐清除率持续低于30ml/分。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的诊断必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确诊,并满足下列条件:
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的四个:
(1)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2)光敏感;
(3)口鼻腔黏膜溃疡;
(4)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5)胸膜炎或心包炎;
(6)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
(7)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4×109/L或血小板小于100×109/L或溶血性贫血)。
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的两个:
(1)抗dsDNA抗体阳性;
(2)抗Sm抗体阳性;
(3)抗核抗体阳性;
(4)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
(5)C3降低。
严重的类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是指以关节滑膜炎为主要病理改变的慢性全身性自身免疫性疾病,诊断须符合国际认可的疾病诊断标准;严重的类风湿性关节炎是指符合下列三项标准的类风湿性关节炎:
(1) 至少包括下列关节中的三组或三组以上有广泛受损和畸形改变:手指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膝关节、髖关节、踝关节、脊椎或脚趾关节;
(2) 手和腕的后前位X线检查可见类风湿关节炎的典型变化,包括骨质侵蚀或钙流失,在受累关节及其临近部位尤其明显;
(3) 关节的畸形改变伴功能障碍至少持续6个月。
特定骨折:特定骨折是指髋骨骨折、股骨颈骨折或两个及两个以上脊椎骨锥体压缩性骨折,并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经双能X线吸收法或定量磁共振法测定骨矿含量证实有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部位的骨有严重的骨质疏松;
(2) 已经接受了手术治疗。
意外烧伤整形植皮手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烧伤必须立刻住院并接受手术治疗,理赔时须具备下列至少一项:
(1) 皮肤Ⅲ度烧伤且面积至少达到全身皮肤总面积的10%,经过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整形专科医师确诊,并已经因此接受皮肤移植手术。
(2) 颈部以上的颜面部皮肤深Ⅱ度烧伤至少达到全身皮肤总面积的1%,经过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整形专科医师确诊,并已经因此接受皮肤移植手术。
烧伤面积的计算必须参照《中国新九分法》和《手掌法》的标准来评定。烧伤程度的评定必须符合医学临床上采用的《三度四分法》的标准。
颜面部整形手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颈部以上的颜面部形态和结构的严重缺陷、缺失、损害或变形,必须立刻住院治疗,经过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整形专科医师确诊,并已经接受了以修补和重建为目的的颜面部整形手术治疗,切除毁损组织进行修复和再造,以矫正面部畸形和缺损。由于美容手术失败导致的损害不在本保障责任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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