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守御神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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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 18:02 新浪财经 | |
第一章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守御神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的英文全称为Endowment Life Enhanced Dread Disease,简称为ELEDD。 第二条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则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若按被保险人真实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差额的保险费及其利息(该利息按借款利率计算);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真实的周岁年龄,按实际累计已缴保险费与累计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实际已缴的保险费所能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 (2)若按被保险人真实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所有多缴保险费将无息退还,而所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3)若按被保险人真实的周岁年龄,根据本公司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有已缴付的保险费将无息退还,但自本合同生效日起逾两年的除外。本合同所赋予的保险利益,则参照本条第(1)、(2)款处理。 第三条保险合同的转换及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将本合同转换为其它保险合同或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缴付上述变更所需的费用,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退保。 若投保人已缴清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或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则本公司不接受转换本合同或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第四条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提出本合同权益转让并书面通知本公司,并经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本公司对任何权益转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不负辩识的责任,也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于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的,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六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本合同任何内容的申请。 第二章 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须经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八条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退保; (2)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3)本合同满期; (4)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第二十二条办理复效; (5)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九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投保单上所载的本合同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十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章保险责任 本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所列的保险金给付累计以一次为限,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重大疾病确认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 第十一条身故保险金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其身故时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十二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以较迟者为准)首次发病,并被医生确认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残病,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该重大疾病确认时的保险金额予被保险人。 第十三条残疾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残废,本公司将在其残废持续期内豁免投保人所应缴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残废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缴付,本合同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发生残废的,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第十四条满期金给付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八十八周岁的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满期,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生存,则本公司将付等值于满期时的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投保人。 第五章责任免除 第十五条责任免除 一、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废,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 自杀身故;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拒捕;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7)因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但唯第(5)项原因,且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将有权不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 二、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给付重大产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因酌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物的影响; (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拒捕;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6)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上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但唯第(4)第项原因,且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将有权不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 第六章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费的缴付及宽限期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每个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年缴、半年缴、季缴或其他由本公司同意的方式缴付保险费,并按保险单上所载的缴费年限缴费至缴费期满,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缴付,并根据本公司投保单上所载的缴付方式计算。 除采取年缴方式缴付保险费外,其他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的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 自缴付第一期保险费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后六十天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除本合同其它条款另有约定外,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即中止效力。若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 第十七条保险费的自动势交 投保人超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且已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则本合同可按自动借款处理。若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则该项保险费将由本公司先行垫付,作为自动借款处理(参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的,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折算成可承保天数,同样作为自动借款处理,若本合同有附加合同,自动借款也包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第十八条减额付清保险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相应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第十九条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本合同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相同产品项下(包括相同费率及条款)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后,投保人需自动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缴付保险费。 若本合同保险费的调整引起本合同现金价值发生变化的,则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七章合同的撤销与退保 第二十条告知义务与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若有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的说明,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合同自动终止。若因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终止,则退还保险费。若因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终止,则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退保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本合同终止,退保时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表或批注上所载的该保险单年度的退保金额。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第八章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二十二条复效 投保人因到期未缴保险费而导致本合同中止效力的,可自本合同中止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复效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并缴清应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借款及借款利息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否则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公司对本合同中止效力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章借款 第二十三条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该借款利率参照六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作相应浮动,并向主管单位报备。合同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缴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保险人并入原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即终止。 在未逾期缴付借款利息之前,偿还借款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第十章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若被保险人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尽速通知本公司,否则由索赔申请人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二十五条索赔申请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尽速通知本公司,并向本公司提交索赔申请书,同时,索赔申请人还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身故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件;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4)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或本公司认可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书; (5)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本顶索赔相关的证明利资料。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索赔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二、若被保险人被首次确认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索赔申请人应向本公司提交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3)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二级或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或手术证明(附有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诊断报告); (4)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残废后,索赔申请人应尽速通知本公司,并向本公司提交索赔申请书,同时,索赔申请人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或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3)三级或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与被保险人残废有关的证明或资料; (4)司法鉴定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出具的与被保险人残废有关的证明或资料; (5)其它本公司认可的被保险人残废证明或资料; 本合同豁免保险费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自豁免缴付保险费以后,本公司仍有权每年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持续残废证明,或要求被保险人到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或机构进行体检,检查费用由本公司负担。若投保人不能提供被保险人持续残废证明且被保险人未能按本公司的要求进行体检,以证实被保险人持续残废,本公司有权停止豁免投保人缴付本合同保险费。 在受理上述各项索赔申请书时,若本公司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或资料不完整者,可通知索赔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或资料。 第二十六条失踪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第十一条处理,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必须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返还本公司。 第二十七条身故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索赔期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八条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仲 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力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其它 第二十九条释义 一、利息:本合同所指的利息均按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借款利率计算。 二、不可抗力: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强制力。 三、索赔申请人:指本合同的身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 四、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五、残废:本合同所称的残废,是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六、本合同所称的医生,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 七、本合同所称的重大疾病,均是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一百八十天后(以较迟者为准)首次发病,并被医生确认罹患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而致成本款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的,则不受前述一百八十天期间的限制。 本合同所称的发病是指被保险人出现以下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1)癌症 是指一种或多种恶性种瘤,以恶生细胞不断生长和扩散,并侵润到正常组织为特征,包括恶性淋巴瘤,何杰金氏病,白血病和恶性骨髓异常增生。 下列肿瘤除外: 1、原位癌或病理诊断为癌前病变的肿瘤。原位癌是指原位无浸润的癌症,即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以下组织。 2、所有皮肤癌及癌前病变,包括表皮角化症、粘膜白斑、基底细胞癌、鳞状细胞癌和用Breslow组织学法检查证实的厚度小于1.5mm的黑色细胞瘤(已发生转移的癌症除外)。 3、组织学描述为TNM分级T1(a)和T2(b)的前列腺癌 4、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未达RAI第3期者 5、乳头状甲状腺癌,组织学描述为TNM分级T1NoMo 癌症疹断是指由专门从事病理解剖或病理诊断的医生依据病理证据作出符合上述癌症定义的诊断。病理证据是基于对固定组织或血系统标本所作的阳性病理报告,是以对可疑组织的细胞结构和形态检验得出的结果为标准,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证据。 2)慢性肾功能衰竭 是指双肾功能出现慢性及不可逆转的未期衰竭,并已因此进行每周一次,持续三个月以上的定期肾脏透析或接受肾脏移值手术以维持生命。 3)暴发性病毒性肝炎 由甲、乙、非甲非乙型肝炎病毒引起暴发性肝炎;导致短期内肝有弥漫性病变,产生肝功能衰竭,其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肝性脑病,出现意识障碍 (2)持续性黄疸,且肝脏功能急剧退化 (3)弥漫性肝小叶结构破坏,仅剩下倒塌的支架结构。 4)再生障碍性贫血 因慢性及永久性有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血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经骨髓检查确定为再生障碍性贫血,而且必须接受下列至少一项的治疗。 (1)定期输血 (2)接受骨髓刺激性药物治疗持续90天以上 (3)接受免疫系统抑制性药物治疗持续90天以上 (4)骨髓移植 5)中风 由于脑血管意外产生脑出血(不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或脑栓塞,因此造成永久性神经损伤 永久性神经损伤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被保险人经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疾之一而无法复原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未,穿脱衣服,站立,步行,入浴等日常活动六项中三项皆不能自理,需他人扶助。 (4)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任何食物 6)急性心肌梗塞 由于冠状动脉血液供应不足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 (1)典型之胸痛症状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心电图报告显示有典型的心肌梗塞迹象 (3)心肌酶增高 7)冠状动脉外科手术 因冠状动脉疾病而接受一条或以上冠状动脉的开胸手术,且必须提供进行手术必要性的冠状动脉造影证据,但不包括血管成形术,激光治疗或其他在动脉之内做手术。 8)主动脉外科手术 因心脏主动脉疾病而接受切除及置换移植血管手术,但只包括胸、腹部的主动脉,而非其分支血管 9)心瓣膜手术 因心脏瓣膜病变而接受置换移植心脏瓣膜或改善心脏瓣膜功能的开胸手术 10)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因下列脏器出现病变,并经一般治疗无明显效果,基于医生建议,已接受相应的器官移植手术:肾、心脏、肝、肺、骨髓、胰腺(不包括胰岛移植) 11)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双目视力永久性完全丧失,经积极治疗后视力不可恢复,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 失明的诊断是指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力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12)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双耳听力机能永久性完全丧失,经各级治疗后双耳听力不可恢复,并由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听觉机能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13)严重烧伤 指根据临床鉴定中《新九分法》对烧伤程序及烧伤面积的评定标准,体表烧伤面积达到20%或20%以上且烧伤程序达III度,III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真皮或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 14)肌营养不良症 指骨骼肌对称地进行性无力和萎缩,其诊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 (2)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3)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未、穿脱衣服、站立、步行、入浴等日常活动六项中三项皆不能自理,需他人扶助。 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导致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机能永久完全丧失,但不包括自致的损害和骨髓灰质炎。 16)阿耳茨海默氏症 指因慢性进行性不可逆的脑变性所致的疾呆,但不包括神经官能症,其诊断需由有资格的神经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脑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确认有广泛的大脑皮质萎缩; (2)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未、穿脱衣服、站立,步行、入浴等日常活动六项中三项皆不能自理,需他人扶助。 17)良性脑肿瘤 指由神经科医生确认为非恶性脑肿瘤(不包括垂体肿瘤、脑囊肿、肉芽肿、脑动静脉畸形、听神经瘤,脑膜和脊髓肿瘤),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经脑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确认: (2)引起颅内高压等一系列表现(视神经乳头水肿、意识障碍、癫闲发作或感觉功能损害); (3)经医生建议已经接受手术治疗,若无法手术治疗则应已经导致永久性的神经损伤。 18)重型脑损伤 指因创伤导致脑功能严重受损。其诊断需由有资格的神经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已经持续不少于三个月,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脑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确认,同时存在广泛性脑挫裂伤、脑士损伤及颅内血肿: (2)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未、穿脱衣服、站立,步行、入浴等日常活动六项中三项皆不能自理,需他人扶助。 19)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持续三个月以上。其诊断需由有资格的神经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病状持续三个月以上仍无法改善迹象。 20)植物人 指经神经科医生确认,大脑皮质全面坏死,意识完全丧失,但脑干仍保持完好,且此情况持续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 21)帕金森氏底 指因脑干神经、神经节变化而造成中枢神经渐进性退行性的一种疾病,须经神经专科医生的确认,其诊断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1)药物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性 (2)有进行性机能障碍的临床表现 (3)患者无能力自行做三项或更多的日常活动如沐浴,更衣裳,如厕,饮食,坐椅,起因药物或毒性所引起的帕金森氏症除外。 22)多样化硬化 是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医生提供明确诊断;并有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所谓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初次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其诊断必须包含以下全部内容: (1)由于视神经,脑干、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样性 (3)上述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记录。 23)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并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一百八十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医生确认,并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条件之一者: (1)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2)因坏疸需切除一只或以上脚趾 24)肝病未期 必须有下列所有的临床表现 (1)持续性黄疸 (2)顽固性腹水 (3)肝性脑病 因酒精或药物而引起的继发性肝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25)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因肺毛细血管压力增加、肺血流量或肺血管阻力增加而致肺动脉血压增加,诊断须符合下列标准: (1)呼吸困难及疲劳 (2)左心房压力增加(最少提高20个单位) (3)肺阻力比正常最少高出3个单位 (4)肺动脉血压最少达到40mmHg (5)肺血管楔压最少达到6mmHg; (6)右心室的舒张未期压力最少达到8mmHg (7)右心室肥大,扩张,并储有右心衰竭和失代偿的表现 26)急性坏死性胰岛素 指由医生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因酒精作用所引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27)失语 意外伤害或疾病引起的声带器质性损伤,而导致言语能力永久完全丧失,脑部疾病或精神因素所致的语言机能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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