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盛世•特种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投保人必须为其父亲或母亲。
二、被保险人:凡年龄为90天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15日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感染SARS病毒,并因此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感染SARS病毒后接受住院治疗又被排除感染SARS病毒的,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至确认排除感染SARS病毒日的前一天为止。
二、本合同生效15日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感染SARS病毒,并因此住院治疗,没有被排除感染SARS病毒,且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期满之日起30日内康复出院的,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康复祝贺金,本合同终止。
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被确诊感染SARS病毒而开始住院治疗,至保险期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责任,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30日止。
四、本合同生效15日后,被保险人被确定为感染SARS病毒的疑似病例并住院,后经确诊为感染SARS病毒的,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自被保险人被确认为疑似病例住院当日起开始计算。
五、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给付天数为100天。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日前或本合同生效15日内被保险人已被确诊感染了SARS病毒;
二、本合同生效日前或本合同生效15日内被保险人被确定为感染SARS病毒的疑似病例。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期间自保险人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日住院补贴保险金为人民币100元,康复祝贺金为人民币2000元。投保人可为被保险人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本合同每份保险费为60元。
第七条 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按本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否则,若由于延迟通知导致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人由此而增加的额外勘查和检验等费用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通知延迟的除外。因延迟通知导致证据丧失或者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申领各项保险金须提供保险合同、相应的缴费凭证和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本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2、政府规定的SARS患者指定收治医院提供的医疗诊断书、病史记录、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单据。
3、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如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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