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盛世•特种定期寿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投保人必须为其父亲或母亲。
二、被保险人:凡年龄为90天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15日后被保险人因被确诊感染SARS病毒,并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列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或本合同生效15日内被确诊感染了SARS病毒;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或本合同生效15日内被确定为感染SARS病毒的疑似病例。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期间自保险人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投保人可为每一被保险人投保一份或多份,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本合同每份保险费为40元。
第七条 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在合同订立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予投保人。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一)若保险合同中未列明其他受益人,按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处理;
(二)若保险合同中列明有其他受益人,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受益方式为顺位的,保险人向其他受益人中受益顺序在前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2、受益方式为均分或比例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份额向其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法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该部分保险金的义务。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以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因延迟通知导致证据丧失或者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缴费凭证;
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因感染SARS病毒身故的证明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二、如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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