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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盛世·长虹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 19:08 新浪财经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盛世·长虹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投保人必须为其父亲或母亲。

  二、被保险人:

  凡0至58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障:

  (一)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被保险人于7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7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身故或全残:

  1、本合同生效(复效)180天内: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生效(复效)180天后: 被保险人于7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7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生存给付: 本合同生效20年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3周年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保险人给付生日祝贺金,首次为保险金额的2%,以后每次在上次给付的基础上增加保险金额的3%。 被保险人生存至60、70、8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人分别按保险金额的20%、50%、80%给付祝寿金。

  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一)本合同生效(复效)2年后,被保险人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下同)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并经保险人聘请的医师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6个月后身故保险金的50%;

  (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请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全部有效保险合同中,此项给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不办理退保,且不参加红利分配;

  (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缴费标准不变,但在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时须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接受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的,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复效前)已患有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且未在投保单上如实告知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六、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八、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先天性疾病;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合同生效之日起未满2年,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为终身保险。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出生90天内投保的,保险责任自其出生90天后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保险人每年年初根据本保险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本年度红利分配方案,并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派发红利。在投保时,投保人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累积生息:由保险人保留红利,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保险人年初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红利领取方式变更或合同终止时给付。

  二、现金领取。

  三、抵缴保险费:红利用于抵缴续期保险费,若红利不足抵缴当期保险费或抵缴后的余额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四、购买缴清增额保险: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当年度红利作为一次缴清保险费,购买缴清增额保险,缴清增额部分不参加分红。(本方式不适用于次标准体)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保险人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投保人每年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一次。 合同终止时,若存在红利及其利息,则同时退还给投保人。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元,每一被保险人可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及所选定的缴费方式而定(详见缴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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