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
凡16至64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合同约定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金额为满期日个人帐户余额的全数,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障: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即时保险金额的10%与保险事故发生日个人帐户余额之和,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或者于合同生效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即时保险金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日个人帐户余额之和,本合同终止。
(三)保额增加后,被保险人于下一季首日起180天内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对该次增加部分的保额按10%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投保人申请增加保险金额,在保险人审核同意并扣除相应保障费的次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对该次保额变更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六、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八、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第一项情形时,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但保单生效满二年且合同约定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人向其他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其余各项情形时,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为定期保险,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20年、25年、至被保险人55周岁、至被保险人60周岁和至被保险人65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等7种,供投保时选定。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件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人与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00元。
二、在保险期满日之前,投保人可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缴纳保险费,每次缴费最少为人民币1,000元。
三、本合同生效满一年,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投保人可申请增加保险金额,但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最低以人民币10,000元为限;调整保险金额每年仅限一次,且距前次调整保额生效已满180天,调整保险金额以人民币1,000元为调整单位,保额增加幅度以调整前保额的30%为限。保险人审核同意后自季末结算日起按调整后的保额扣除保障费,并于下一季首日零时起按调整后的保额承担保险责任。
四、本保险的保障费用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而定(详见保障费用表)。
第七条 个人帐户
保险人收到首期保险费(银行转帐的自款项到帐)次日起,保险人在五个工作日内(由于核保、体检等原因除外)建立个人帐户。帐户建立前的保险费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该利息与扣除手续费(详见手续费表)和当季保障费用(含附加保险的保障费用)后的首期保险费一并计入个人帐户。合同生效后的续缴保险费在保险费到帐日扣除手续费计入个人帐户。本合同承诺最低保证利率为结算日当日二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年利率均转换为日利率,下同),但战争期间除外,每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为个人帐户的结算日,保险人对上季个人帐户余额,与本季扣除手续费后计入个人帐户的新缴保险费,分别按此结算日的结算利率和经过天数累积,并在扣除下季管理费用和下季保障费用后计算该日个人帐户余额,直至该个人帐户撤销,本合同终止。结算日前任一日期个人帐户余额为上一结算日的帐户余额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累积到该日的本利和及本季所缴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累积到该日的本利和之和。
本合同生效满2年,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提取部分个人帐户余额(每年仅限1次),每次最低以人民币100元为限,最高以不超过上个结算日个人帐户余额的50%为限,投保人一次领取帐户余额在10,000元以上的,需有二到七天的预约期。若个人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其一年的保障费用,保险人不允许提取部分个人帐户余额。投保人要求提取部分个人帐户余额时须填写提取部分个人帐户余额申请书,并凭本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若结算日扣除下季管理费及保障费后个人帐户余额为负数的,应缴纳保险费。从结算日次日起30日内保险人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当季保障费用的不足部分。超过30日未及时缴纳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自动撤销,本合同终止。
保险人在每年一月份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寄送上一年度个人帐户余额对帐单,以通报其帐户余额和过去一年的保险金额、手续费、管理费用、保障费用、续缴保险费和提取金额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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