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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B)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 18:38 新浪财经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投保人必须为其父亲或母亲。

  二、被保险人:凡0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障:

  (一)被保险人在16周岁前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16周岁后身故或全残:

  1、如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并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2、如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以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确诊被保险人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并经保险人聘请的医师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申请时身故保险金的50%;

  (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请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全部有效保险合同中,此项给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不办理退保;

  (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缴费标准不变,保险金额为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之差。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及重大疾病提前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为趸缴方式的,保单生效未满2年,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保单生效已满2年,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为年缴方式的,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出生90天内投保的,保险责任自其出生90天后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每一被保险人可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时的年龄和所选定的缴费方式而定(详见缴费表)。

  三、本保险设趸缴、限期缴费(5年、10年、20年缴清)等缴费方式。

  

  第七条 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但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第十条 减额缴清

  投保人缴足2年保险费且保单生效满2年后,投保人可将本合同现金价值作为趸缴的净保险费(办理减额缴清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所对应趸缴保险费的95%),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各项保险金额(不得少于0.5份),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须凭保险合同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下同)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3、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二)全残保险金的申领:

  1、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诊断鉴定书等证明。

  (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领

  1、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与之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

  二、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二条 身故保险金领取的选择

  被保险人身故后,身故保险金可一次性领取,也可转换成子女抚育金或配偶养老金:

  一、子女抚育金:如被保险人的子女为受益人,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受益人未满18周岁,部分身故保险金可转换成抚育金。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30%,余额于每年按抚育金给付标准给付抚育金,至受益人25周岁或25周岁前身故时止。

  二、配偶养老金:如被保险人配偶为受益人,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受益人年满50周岁、未满70周岁,部分身故保险金可转换成养老金。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30%,余额于每年按养老金给付标准给付养老金。若受益人领取养老金满10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身故;若受益人领取养老金未满10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固定年金直至满10年。

  上述两种选择由被保险人选定,未选定的,受益人只能一次性领取身故保险金。

  

  第十三条 保单质押贷款

  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两足年以上,且保险期已满两足年的,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保险人申请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80%,贷款期间最长为6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贷款本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贷款利率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逾期还款,逾期期间的利率按原贷款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保单借款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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