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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盛世·万全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 17:56 新浪财经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盛世·万全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凡年龄为6个月至65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障:

  (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180天内:

  被保险人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已缴保费(不计利息且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二)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180天后:

  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合同约定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接受了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2倍,本合同终止。

  因重大疾病及重大手术给付的保险金不可兼得。

  二、身故或全残保障:

  (一)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合同约定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2倍,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身故或全残:

  1、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180天内: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已缴保费(不计利息且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180天后:

  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合同约定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及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2倍,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或接受本合同列明的重大手术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前已患有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且未如实告知的;

  三、被保险人饮酒、斗殴、故意犯罪、拒捕或自伤;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2年内自杀;

  六、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七、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八、因意外伤害或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先天性疾病、于十四周岁前确诊初次患肌营养不良症或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三个月内初诊为多发性硬化症的;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行为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第一项情形时,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合同生效满2年、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约定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人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以上其余各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合同生效满2年且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为终身保险,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件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投保人可为每一被保险人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本合同设趸缴、期缴(5年缴、10年缴、20年缴、30年缴)等缴费方式供投保时选定。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的性别、投保年龄及所选定的缴费方式而定(详见本合同保费表)。

  

  第七条 保险金额及重大疾病定义的调整

  保险人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金额、调整重大疾病和重大手术的范围及定义之权利。该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保险人进行保险金额、重大疾病和重大手术的定义及范围调整后(须向主管单位报备),将按照新的保险金额、定义及范围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 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在合同订立时或本合同效力申请恢复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合同生效满2年且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但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若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之一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则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义务已告完成。

  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因延迟通知导致证据丧失或者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

  

  第十一条 减额缴清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投保人可申请将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趸缴的保险费,以转换当时的合同条件,减少各项保险金额(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少于0.5份),经保险人同意后,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须凭保险合同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领:

  1、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3、如为意外伤害所致,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三)全残保险金的申领:

  1、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诊断鉴定书;

  3、如为意外伤害所致,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书。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2年后或复效2年后的自杀身亡,在保险金的给付上视同疾病身故。

  三、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四、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三条 保单质押贷款

  合同生效逾2年,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保险人申请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贷款期间最长为6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贷款本息及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保单质押贷款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四条 分期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投保人应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方法及日期缴付保险费。如逾期缴付,应补缴利息。自缴费日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费垫缴

  投保时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的,分期缴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足以垫缴应缴付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人将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应缴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此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不足以垫缴应缴付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人将折算可垫缴天数,本合同继续有效;当垫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与各项欠款之和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中止。在保险费垫缴期间,如发生退保或保险金给付,保险人在给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保险人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缴所欠的全部保险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十七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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