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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之家长命百岁年金保险条款(太平洋人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 18:08 新浪财经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小康之家·长命百岁年金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凡年龄为0至65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年金给付:

  本保险年金的领取起始年龄分别为被保险人40、50、55、60、65和70周岁,年金给付方式有按年增额给付和按月增额给付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年金领取起始日为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投保时被保险人为40-65周岁的,还可选择趸缴即领年金的方式。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领取起始年龄和领取方式可在领取日的一年前,根据实际缴费情况,向保险人申请变更,保险人同意变更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后,按变更后的领取起始年龄和领取方式领取。投保人申请变更领取起始年龄或领取方式仅限1次,投保人再次申请变更领取起始年龄或领取方式的,保险人有权不予受理。

  年金给付方式如下:

  (一)按年增额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保险人开始于每年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首年保险人按对应的首期给付金额给付年金,每满5年(从第六年开始,以后类推)按上一年度给付金额的10%增加(增加的金额按每张保险单总给付额计,四舍五入保留到元),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生存至10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不含)。

  趸缴即领的首期年领年金于合同生效3个月后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给付。

  (二)按月增额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保险人开始按月给付年金。首月保险人按对应的首期给付金额给付年金,每满5年(从第六年开始,以后类推)按上一月度给付金额的10%增加(增加的金额按每张保险单总给付额计,四舍五入保留到元),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生存至100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不含)。

  趸缴即领的首期月领年金于合同生效后次月与第二期年金一并领取。

  二、百岁祝寿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按所缴保险费(不计利息,下同),一次性领取百岁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障:

  (一)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的,保险人按所缴保险费加上所缴保险费10%后的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现金价值孰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年金领取起始日及以后: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后身故的,保险人按所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设趸缴、限期缴费(5年、10年、20年缴清)等缴费方式。每份保险的保险费年缴为1,200元,趸缴为12,000元。投保人可为每一被保险人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每份保险的年金领取标准见保险金领取金额表。

  第六条 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在合同订立时或本合同效力申请恢复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一)若保险合同中未列明其他受益人,按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处理;

  (二)若保险合同中列明有其他受益人,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受益方式为顺位的,保险人向其他受益人中受益顺序在前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2、受益方式为均分或比例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份额向其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法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五、年金、百岁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因延迟通知导致证据丧失或者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第九条 减额缴清

  投保人缴足2年保险费且保险单生效满2年后,投保人可申请将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趸缴的保险费,以转换当时的合同条件,减少各项保险金额(减少后的保险费不得少于0.5份),经保险人同意后,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领各项保险金须凭保险合同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年金的申领: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凭保险人核发的年金领取证领取。

  (二)身故保险金申领: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公安部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下同)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及有关文件;

  3、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二、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保单质押贷款

  合同生效逾2年,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保险人申请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贷款期间最长为6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贷款本息及各项欠款本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年金领取起始日期后不办理保单质押贷款。

  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保单质押贷款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二条 分期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缴付保险费者应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方法及日期缴付保险费。如逾期缴付,应补缴利息。自缴费日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三条 保险费垫缴

  投保时选择保险费垫缴方式的,分期缴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足以垫缴应缴付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人将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动垫缴应缴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此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不足以垫缴应缴付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人将折算可垫缴天数,本合同继续有效;当垫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与各项欠款之和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中止。在保险费垫缴期间,如发生退保或保险金给付,保险人在给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保险人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保险人有权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更正被保险人相应的年金领取时间和领取金额,并按更正后的年金领取时间和领取金额给付年金。保险人已给付年金多于应给付年金的,保险人有权将多给付的金额及其利息从以后的年金给付中扣回或要求被保险人退还;保险人已给付年金少于应给付年金的,保险人将差额部分(不计利息)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

  第十六条 欠缴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保险人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欠缴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的,保险人应先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后,再办理给付或退保、退费手续。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变更的内容和形式不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合同的转换

  投保人可于缴足2年保险费且本合同生效满2年后申请将本合同转换成其他保险合同。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可将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趸缴的净保险费(办理转换时被保险人年龄所对应新合同的趸缴保险费的95%)转换为新合同,转换后的保险合同不得少于0.5份。合同转换后,原合同终止。

  年金领取后或被保险人50周岁以后不再接受合同转换的申请。

  第二十条 保险权益的转换

  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可将身故保险金以趸缴方式投保人身保险。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按受益人申请转换时年龄所对应新合同趸缴保险费的95%收取保险费。转换后的保险合同不得少于0.5份。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扣除保险单工本费10元后退还已收保险费。由保险人安排体检的,另须扣除由保险人承担的体检费。

  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10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或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合同生效满2年且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年金领取起始日期后不办理退保。

  四、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签发地或就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释义

  一、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三、利息:本合同所列明的利息按保险人每年参照银行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并向主管单位报备该利率。

  四、保险单现金价值:见保险单相应栏目。

  五、手续费:指本合同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及每张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的总和。

  六、合同生效日:指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

  七、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指合同生效日期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合同生效日为2月29日,则次年及以后的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为每年的3月1日。

  八、宣告死亡:被保险人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如本合同在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仍有效,保险人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受益人须签署声明,同意在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三十日内,将该保险金退还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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