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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个人理财业务开展情况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 17:07 上海金融报

  在目前国内个人理财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海峡对岸的我国台湾省,其个人理财业务也正如火如荼地开展。虽然在金融法律制度和金融管理体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相当的差异,但个人理财业务在台湾的发展历史及经验,无疑对大陆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撰文 傅晓舟

  2005年11月1日,国内个人理财领域发生了一件具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正式实施。银监会并同时成立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的研究和协调,以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创新活动的规范、有序、健康、快速发展。

  通过《办法》和《指引》,银监会肯定了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巨大作用。本着“严格规范、积极鼓励、密切关注、及时纠正”的监管原则,银监会正式对个人理财业务作出规范,让市场第一次听到了监管者响亮的声音。

  与此同时,在海峡对岸的台湾,个人理财业务也正如火如荼的开展。经过对海外多个不同市场的研究,我们发现,虽然在金融法律制度和金融管理体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相当的差异,但个人理财业务在台湾的发展历史及经验,无疑对大陆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台湾财富管理的定义:针对高净值客户,透过理财业务人员,依据客户需求作财务规划或资产负债配置,以提供银行合法经营之各种金融商品及服务。

  个人理财,在台湾被称为财富管理(WealthManagement)。

  根据台湾“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会)颁布的《银行办理财富管理业务应注意事项》,财富管理业务被定义为“银行针对高净值客户,透过理财业务人员,依据客户需求作财务规划或资产负债配置,以提供银行合法经营之各种金融商品及服务。”

  而中国银监会在《办法》中,则将个人理财业务定义为“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办法》并将个人理财业务进一步划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由以上两个定义,不难发现二者并无本质差别。只限于大陆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和信托业务,同时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因此《办法》和《指引》将个人理财业务界定为建立在委托代理关系基础上的银行服务,而绕过了涉及信托的相关问题。

  台湾财富管理的准入门槛:自有资本与风险性资产比率达百分之八以上、信用评级在twBBB级以上或同等级、最近六个月未受到处分。

  经过近几年发展,如今的台湾已是一个巨大的财富管理市场。据统计,2004年台湾的VIP客户人数(拥有新台币300万元以上存款者),约有47万人。加上台湾民众的储蓄率较高,估计财富管理市场规模高达300亿美元,是一块肥沃的新兴市场。而活跃于此间的优秀业者,除瑞士银行、花旗集团、汇丰银行等国际级机构外,亦出现了台湾中国信托商业银行等本土佼佼者。此外,还吸引了众多良莠不齐的捕食者。

  如何在机构利益驱动的前提下,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由此,台湾金管当局及银行商业同业公会通过相关法规和办法的颁布,对开办财富管理的银行进行了资格条件的要求,从而从市场准入方面首先进行了把握。

  最基本的要求包括:自有资本与风险性资产比率达百分之八以上、信用评级在twBBB级以上或同等级、最近六个月未受到处分。

  对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需建立如下机制:理财业务人员之人事管理办法;充分了解客户之作业准则;监督不寻常或可疑交易之作业准则;业务推广及客户账户之风险管理作业准则;内线交易及利益冲突之防范机制;客户纷争之处理程序。

  台湾通常由商业银行自己确定财富管理业务的客户门槛,并要求订出更严格的经营政策、作业准则、内控与风险控管程序、客户商品适合度等措施。

  因开展理财业务银行需投入大量成本,所以需是建立在客户分层,区别化服务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赢利。同时,不同财务状况的客户,其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也不尽相同。因而对财富管理业务设置客户门槛,就成为业者的共同选择,也成为金融监管者考量的一个要点。

  如何界定高净值客户的问题上,台湾金管当局曾硬性规定:“银行财富管理部门所服务的客户必须符合的财力条件,包括客户本人净资产超过新台币一千万,或夫妻净资产一千五百万;或是最近两年平均所得超过一百五十万元,或夫妻平均所得超过两百万元;以及法人或基金资产超过五千万者。”

  此规定一出台,即引起广泛争论,焦点集中在客户是否有如实告知银行全部详尽财务状况的义务,以及银行是否能获得客户的上述数据。而此问题,也是今天大陆各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普遍遇到的问题。

  随后,在最新的监管条例中,台湾金管当局取消了上述硬性规定,改为由商业银行自己确定财富管理业务的客户门槛。目前,多数台湾银行规定,往来资产在300万元新台币以上就是财富管理客户。

  金融业者与金融监管者之间,向来是一种互相博弈的关系。台湾金融监管当局虽然取消了财富管理客户硬性的门槛规定,但却以要求银行订出更严格的经营政策、作业准则、内控与风险控管程序、客户商品适合度等措施取而代之,实为以退为进之策略。

  对比中国银监会出台的《办法》和《指引》,并未就个人理财的客户资格作出规定,可以说为业者留下了广阔的自主空间。同时,《指引》将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提高至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则规定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此规定显然更符合大陆目前的理财业务发展现状,体现了金融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大众投资者利益的思想。

  台湾理财业务人员须参加银行内部或银行同业公会认可的金融专业训练机构举办的财富管理业务训练课程。

  此次国内出台的《办法》和《指引》,除在理财业务的性质界定与境外完全意义的财富管理于程度上有所不同外,另一个重要区别,就是理财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专业化分工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专业资格认证就如同债券评级,能给所有者、购买者、监管者、资格认证的授予者及整个市场带来利益。对理财从业人员资格的要求,也同样能起到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作用。因此,国外和我国台湾、香港地区,一般都对理财业务人员资格有明确要求,如香港金管局明确规定,只有通过监管部门相关资格考试的人员,才能从事相关理财业务活动。

  根据台湾银行同业公会《银行办理财富管理业务作业准则》的规定,依据理财业务人员所推荐商品的不同,要求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具体如表一所示)。

  另外,台湾当局还规定,理财业务人员除符合前述之资格条件外,尚须参加银行内部或银行同业公会认可的金融专业训练机构举办的财富管理业务训练课程,至少达8小时以上,或取得上述机构举办的专业测验合格证明书。

  这里所规定银行财富管理业务专责部门人员之训练课程,主要范畴如下(见表二)。从课程内容的设置来看,几乎是完全以CFP的内容框架为标准。

  而中国银监会制定的《办法》,考虑到大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时间较短,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需要逐步完善,因此采用了循序渐进的方法,规范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问题,即先由商业银行进行内部规范和考核,今后视业务管理发展需要,再逐步实现监管部门的考核认定。联想到大陆在去年8月,以令人吃惊的速度加入了国际CFP组织,可见国内在理财规划资格认证教育的推动方面,已经走到了前面。

  台湾开办财富管理业务的银行,要明确客户资料运用、维护之范围及层级,建立防范客户资料外流等不当运用的控管机制。

  在台湾的银行财富管理市场上,近年来投资发生亏损与理财专员的高流动率,是客户最容易抱怨的两大问题。

  由于顶着巨大的销售压力,使得理财专员在台湾的平均流动率达20%-50%。另外,越成功的理财中心,其人员流动率越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从业机构之间互相挖角,优秀的理财人员成了众机构竞相争夺的目标。

  人员高流动率,造成许多问题。如某些银行将客户名单交给新来的理财专员之后,即由此人自己负责全权处理。如此,投资金额小一点的、不常进出做交易的客户,常被置于忽略的地位。

  另外一个严重的后果,则是客户信息外流的风险增高,理财中心成了客户资料外流的黑洞,此风险不容轻视。为此,台湾金管当局要求开办财富管理业务的银行,要明确客户资料运用、维护之范围及层级,建立防范客户资料外流等不当运用的控管机制。要求银行办理理财业务之部门或人员,需与其它部门或人员有适当的信息隔离政策,避免客户信息泄露到未经授权者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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