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范围扩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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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 09:30 金时网·金融时报 | |||||||||
本报北京12月6日讯 记者杨建莹报道 日前,央行就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范围扩大有关问题发出补充通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5〕第26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其他有关规定,持香港居民身份证件的个人经由清算行汇入内地银行且以汇款人为收款人的汇款,每一汇款人每天汇入的最高限额由50000元人民币提高至80000元人民币。如同一汇款人同一天从香港汇入
取消香港持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发行个人人民币银行卡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信用额度的限制,人民币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自行决定。 内地居民持内地商业银行发行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卡,可在香港用于购物、餐饮、住宿、交通、通讯、医疗、教育等旅游、消费支付,但不得用于旅游、消费以外的经营性交易、证券投资和房地产等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以及博彩等内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支付。中国银联、发卡银行和收单银行应根据《公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管理规定限定特约商户及交易的代码。 香港居民个人可在每个账户每天80000元人民币的限额内,签发人民币支票,用于支付在广东省内的消费性支出,该人民币支票不得转让。香港居民签发人民币支票业务的开办时间,待相关管理办法和技术准备工作完成后,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其他相关事宜,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