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入门槛大幅降低 创投法为创业投资开闸放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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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 05:07 深圳商报 | |||||||||
投入门槛大幅降低 所得税有望免征 退出机制明确 政府基金助力 深圳商报记者胡佩霞 【本报讯】 被业界称作“创投法”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出台。专业人士认为,《暂行办法》为社会资金踊跃进入创投业带来重大利
注册资本分期到位 《暂行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实行承诺资本制度,这就意味着创投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在5年之内到位。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秘书长王守仁分析说,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大大减轻了发起设立创投公司的出资人的一次性全额出资压力。 比如,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规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前必须一次全额到位。现在出资人在首期出资1000万元之后,其余部分则可以在剩余4年内分期到位。如果3个人一起发起设立创投公司,每人初次出资330万元就可以开张了。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人王勇说,这大大方便了更多社会资本涌入创投业。 另外,《暂行办法》规定创投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加投资能力。这意味着创投公司在确保注册资本到位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举债方式融资获得资金。 有望免征所得税 创投公司的重复交税问题早已成为制约创投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暂行办法》则明确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税收扶持。 王守仁介绍,创投税收政策的核心是消除重复征税。为此,财政部已明确表态将重点制订对创投业的税收扶持政策,以转变财政资金对高新技术产业直接支持的方式,即通过支持创投机构间接支持高科技中小企业。目前,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正在抓紧制订创投业税收扶持政策,预计不久即将出台。 深圳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副会长王干梅告诉记者,近日科技部主持召开了“中小科技企业与创业投资论坛”,专门研讨《暂行办法》的配套政策。他表示,创投收益不计入企业所得,免交企业所得税已经明确。 退出机制加大对资本吸引力 王守仁认为,一定要将《暂行办法》的出台与明年开始实施的新的《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眼下正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结合起来,通盘考虑对创投业的促进效用。可以清晰地预见,这些政策的配套推进,已经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机制”。这表明制约创投业发展的最大障碍——IPO退出机制和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解决途径已经明朗。这也是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创投业的重大利好。 中国创投资金将几倍增加 王干梅表示,《暂行办法》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虽然具体的操作细则尚未出台,但大方向已经明确。政府设立引导基金,参与社会民间资金发起创投企业,形成风险共担机制,将大大增强投资人对创投业的信心。 王勇认为,《暂行办法》规定允许创投公司事前设立存续期,这将促进大型机构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富余资金进入创投业。因为国企老总大多实行任期制,永久续存不可测因素太多。 王守仁预测,如果在《暂行办法》全面落实及创业资本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之后,将会有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开发银行、上市公司、民营企业资金、部分外资及富有者个人资金等大量进入创投业。中国创投资金规模将会在现有500亿元的基础上增加几倍,中国将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创投发达国家。但专家也提醒投资者,创投业是高风险行业,没有金刚钻,不要揽瓷器活。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胡佩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