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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不得炒作证券期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02:17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并对“创业投资企业”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为了将“创业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区别开来,《办法》在投资运作环节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一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等限制,避免创业投资企业从事
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业务,并引导其专业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只能以股权或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促使其在投资决策时,为了与这种高风险的投资方式相适应,就只能选择具有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三是通过提出组合投资要求,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使得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多个企业,从而与投资控股公司区别开来。据悉,为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确保国家特别法律保护与政策扶持目标的实现,《办法》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监管和经认定投资运作符合有关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均可享受《办法》的特别法律保护和相应的政策扶持。未遵照《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办法》的特别法律保护和政策扶持。此外,为切实贯彻实施《办法》,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创业投资体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正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抓紧制定税收扶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拓展创业投资企业资金来源渠道等多方面的配套规章与政策。此次出台的《办法》由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创业投资”的英文是“venturecapital”,在我国也译为“风险投资”。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将“创业投资”界定为“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国际金融报》 (2005年11月15日 第二版)

  作者:本报记者 贾南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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