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第一案: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5千万不知去向

2013年11月30日 10:14  第一财经日报 

  小典当绊倒湖北钢铁大王续

  周芳

  作为全国首例“因典当业务致刑案”,国内钢铁贸易行业排名第四的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联谊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案的判决结果,备受典当行业和法律界关注。

  在一审休庭合议20个月后,昨日上午,黄石市中院对联谊案作出判决:被告单位联谊公司及被告人高宏震等8人向不特定对象高利放贷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典当行业事关众多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此案的判决有着极大的示范意义。”一位自称从事典当行业的旁听人员这样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财商》记者。

  判决称,被告单位联谊公司及被告人高宏震、涂翔、陈小兰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共计利用信贷资金5482.9万元用于发放贷款,违法放贷利息收入131.8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判处罚金300万元,高宏震被判处3年缓刑3年,涂翔、陈小兰分别被判处2年,缓刑2年。

  据悉,案发前,联谊公司年营业额达60亿元,上缴利税7200万元,共有员工500余人。但案发后,除物流公司勉强维持经营外,公司钢贸主业全面停摆,去年全年营业额不足500万元,留守员工不足10人。

  昨日闭庭后,高宏震等人随即提出上诉,认为其行为亦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法学家们的担忧

  早在2012年3月26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庭审时,检方曾指控,联谊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伙同其他投资公司或单独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法向不特定对象高利发放贷款逾19亿元,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石激起千层浪,联谊公司因典当业务涉嫌非法经营一案,引起法律界的强烈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教授樊崇义、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清华大学公司法学教授施天涛等法学专家们担忧,因典当公司的正常典当业务而涉嫌非法经营罪,存在“口袋化”的现实忧虑。

  2012年2月11日,上述法学专家联合出具《关于联谊公司涉嫌非法经营、高利转贷罪专家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放贷业务”,行为主体均为具有资质的典当公司,民生典当和融泰典当开展的合法业务,不应获致涉嫌犯罪的法律评价。并且,该案中典当业务行为的实施主体,应是民生典当和融泰典当,而非联谊公司。独立经营且自负盈亏的典当公司,才是本案的真正法人主体,而不应将两公司的典当业务行为认定是联谊公司所实施。

  昨日,黄石市中院对非法经营罪给予的评析意见称,联谊公司下属典当公司系经商务部审批注册成立的具有典当业务资质的企业,据此尚不足以全面否定典当业务的基本属性。

  而基于目前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和国家金融体制大变革背景下法律政策的调整、变化等因素,不宜将高利放贷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作为高利放贷行为的责任主体也就没有上升到刑事法律关系中的犯罪主体层面予以认定的基础。

  “高利转贷罪”之辩

  黄石中院认为,多名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多次供述、相关证人证言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关于联谊公司挪用6笔信贷资金从事放贷行为的同期对银行存在巨额负债的情况说明,足以确定在相同时段联谊公司所从事的放贷业务主要依赖于银行信贷资金,但基于存在资金混同因素的考虑,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鉴定。基于此,被告单位及个人高利转贷罪仍成立,处以罚金300万元。

  被告方代理律师认为,典当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投资公司的自有资金不仅完全满足其典当业务需要,而且还有长期富余资金(在总体上从2007年底至2010年案发时,是其他成员企业长期占用典当公司资金日平均400余万元以上),至于整个集团的自有资金,在控方指控的6笔信贷资金于所谓放贷的时点上,更是远远超过典当业务所需的当金数额。客观事实不是典当资金满足不了典当业务的需要,而是典当业务满足不了自有资金的拥有量。在这种情况下,联谊公司不可能放着自有资金闲置不用,而去套取信贷资金再转贷典当公司获取暴利。因为,贷款是要支付贷款利息的,将自有资金闲置而贷款经营,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铁律相悖。

  代理律师认为,控方在庭审中举出人民银行关于6笔资金用于“放贷”时点联谊公司有银行负债,据此推断联谊公司没有自有资金,放贷资金只能是信贷资金的认定,是罔顾事实的一种臆断。

  对此,黄石中院没有作出回复。高宏震等人随即提出上诉,认为其行为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研究室主任周道鸾主编的《刑法罪名精释》(第三版)关于认定高利转贷罪应当注意的问题中,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指出:如果行为人确因与他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急需一笔资金,从银行贷得此款后,因对方违约,不能供货,行为人所贷资金闲置,恰好有一企业急需资金,于是行为人以高出银行贷款利息的利率,将原贷闲置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这种行为,由于行为人贷款时不具有转贷牟利目的,其高利转贷行为不宜按高利转贷罪处理。

  被扣5000万款项去向何处

  事实上,黄石中院选择昨日宣判,这一时点距离一审休庭合议过去整整20个月,早已过了刑事公诉案件的宣判时效。

  但据记者了解,实际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12年11月27日便已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批复,认定被告单位联谊公司高利放贷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有知情人士透露,之所以迟迟不宣判,实际上是“卡”在黄石公安层面。据称,黄石市公安局以侦办案件为由扣划了联谊公司5000万元现金,但黄石市公安局并未随案移送上述资金。

  黄石公安局政治处龙主任今年5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从未听说过“联谊案”,认为“宣判卡在黄石公安层面”的说法“不属实”。

  联谊公司昨日向本报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显示,伍仟万元整系联谊公司退缴赃款。办案单位落款为黄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涉税犯罪侦查大队。2010年10月11~12日,5000万元赃款被黄石公安局从联谊公司的5个银行账户分5次划转至黄石滨江分行营业部。

  法律界人士分析指出,既然公安机关扣押的是赃款,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赃款必须随案移送。既然该案一审判决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这5000万元便不是赃款,判决书中应明确5000万元该如何处置。

  但记者发现,黄石中院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上述5000万元赃款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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