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6日 01:44 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一定要记得按时给车辆年检。

  一起保险合同纠纷,起因是一起交通事故。今年3月,王驾驶小轿车在高速公路上与李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车祸造成王受伤,双方车辆及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王负事故全部责任。

  因为赔偿问题,车主王把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王的车辆是上过保险的,投保时间是在2015年年初,车辆投有交强险、商业险等多种险种。王认为保险公司应在各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发生事故时,王的车辆并未进行年检,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查明,王车辆的检验有效期到2015年1月20日止,之后并未年审。但从保单上的保险期间可以看出,原被告达成保险合同之时,被告应知晓原告的车辆未经过年审检验。在此情形下,被告仍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应推定视为被告接受原告车辆的车辆状况并同意投保。

  根据这一点,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的保险合同真实有效,被告应当在原告投保的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相应损失。

  本报记者 郭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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