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撞死人保险要先赔

2013年02月26日 16:27  北京晚报 

  醉驾撞死人 保险先赔再说

  此前遇此情保险公司均拒赔 但按新规法院判其赔偿12万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 通讯员陈艳飞)醉驾、无照驾驶、故意撞人,这几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不予理赔?答案是否定的。记者今天了解到,房山区的付某醉酒驾车撞死了刘某,经审理,房山法院依去年底实施的新规,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的家属12万元。

  去年8月10日22时45分许,付某驾驶一辆“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撞上正在骑自行车的刘某,造成刘某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付某承担全部责任。付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因此,刘某的家属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

  然而,保险公司对类似交通事故都是拒赔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解释说,对刘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认可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事故车辆驾驶人付某系醉酒后驾车,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某虽系醉酒后驾车,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可在相应的诉讼时效内向相关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刘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说,2012年12月2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表示,该司法解释确立了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几种违法情形下的赔偿规则,即,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需要指出的是,考虑到人身损害在实践中更为突出以及交强险所承担的基本保障功能等因素,该规则的适用仅限于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对于财产损失则不适用。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对上述几种违法情形造成的人身损害先行赔偿,而对财产损害则可以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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