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就修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本报北京2月24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为加强和完善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管,中国保监会今天向社会公布了《关于修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作了20处修改,内容涉及申请条件、设立条件、审查批准程序及代表机构名称规范等
多个方面。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外国保险经营机构在华申请设立代表处,应当持续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非经营保险业务的外国保险机构在华申请设立代表处,应当成立2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两个以上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可以指定其中一个代表处为总代表处。指定总代表处的,应当先将原代表处撤销,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设立总代表处的申请。总代表处应当自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原代表处的工商注销手续。
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常驻时间的最低限度。根据征求意见稿,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应当常驻代表机构主持日常工作,并且常驻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300日。与此同时,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离开代表机构的时间每年不得连续超过30日;离开代表机构连续超过14日的,应当指定专人代行其职,并向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对责令限期改正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一)未按照本办法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材料的;(二)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