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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有五大看点 修订草案建议稿已形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 12:00 天津日报

  毛晓梅

  □完善保险合同法律规范

  □完善保险市场主体的管理制度

  □完善保险经营规则

  □完善保险监管制度

  □强化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新华社北京5月17日电(记者毛晓梅)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17日开幕的保险法国际研讨会上透露,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相关工作自2004年正式启动以来,目前已经形成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完善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修订了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如实告知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权利等方面内容,以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利益,合理配置当事人权利义务,促进保险业务规范经营。

  二是完善保险市场主体的管理制度。为适应保险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分别从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市场准入和退出、保险中介等方面进行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充实了现有保险主体部分的管理规则,增加了规范新型市场主体的条款。

  三是完善保险经营规则。为实现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在业务范围、资金运用、市场行为准则等方面进行修订,健全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为拓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留有空间。

  四是完善保险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监管机构职责、监管措施和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及职责,着力强化监管手段,增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

  五是强化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并细化对保险机构和个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一步充实监管处罚手段,打击保险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法是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基本准则。1995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2002年,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保险法做了首次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但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以及法律环境的改变,保险业发展的形势和2002年修改保险法时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表现为:保险主体类型不断增多,保险经营范围和投资渠道逐步拓宽,保险监管的重点和方法发生转变,保险合同法领域内的纠纷和争议也呈现出新的特点。为适应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现行保险法中的一些规定需要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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