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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将从五方面进行修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 10:06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5月17日讯 记者辛红 记者今天从保险法国际研讨会获悉,经过一年多的准备,保监会已经形成保险法修订草案的建议稿。

  建议稿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完善保险合同法律规范,完善保险市场主体的管理制度,完善保险经营规则,完善
保险监管制度,强化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保险法自颁布后2002年“大修”了一次,随着保险市场发展的加快,行业发展和保险监管中的新情况不断出现。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今天说,适时适度调整保险法有关内容,是当前保险发展改革的迫切需要。

  保险法的不适应目前主要体现在六方面,一是新型保险市场主体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实践中如何进行有效监管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依据不足。比如保险

资产管理公司、相互制保险企业、公估人等该如何管理;二是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急需突破现行立法的障碍,比如产寿险相互代理、信托管理、第三方管理等;三是保险资金运用需要在立法上进行更科学的制度安排;四是对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的授权不够充分,比如中介机构若有违法违规行为,保监会无权吊销其营业执照,直接导致监管不足,需要更充分的授权;五是现有的行政处罚手段不足,尤其是新型市场组织,形式和种类都很薄弱;六是保险合同立法存在不足。

  据悉,目前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保险合同中存在的问题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保险合同何时成立和生效;如实告知和说明义务;现金价值;释义条款解释等。保监会的修订草案建议稿在合同何时成立和生效上将不会规定很细,重在通过公司条款来约定,但会在保险公司的告知和说明义务中予以细化。

  资料

  2003年,交付了首期保险费的投保人,在核保程序未完成期间即保险公司签发保单之前被杀身亡,该赔不该赔曾引起保险界、法律界的强烈争议,法院二审认定保险合同并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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