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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为何给死人交保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 16:28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通讯员 许冰峰 瑾平 金陵晚报记者 徐宁

  【金陵晚报报道】2003年8月12日,杨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终身险并交纳了费用。终身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患癌症等十种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情形发生时,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合同终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

  2003年10月,杨某被确诊为胃癌并住进医院。杨某通过电话将患病情况告知保险代理人刘某,刘某诱导杨某隐瞒病情,并提醒杨某等保险生效180天后再去医院确诊,这样就可以得到保险金。杨某信以为真,委托家人于2004年9月再次缴纳保费。

  1个月后,杨某病亡。随后,杨某的儿子高某作为保单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调查知晓真相后,认为被保险人在投保后180天内患胃癌,此次出险申请事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向高某发出拒付通知书。

  没想到今年8月,杨某的亲人却意外地接到了保险公司的要求为杨某交纳第三期保费的通知,便认为保险公司已经默认了理赔申请,为了得到这笔保险金,高某再次为已经死亡1年多的杨某交纳了保费。但令高某意想不到的是,当他再次去保险公司索要理赔时,又一次遭到了拒绝。于是,高某随即就理赔问题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保险金6万元。

  近日,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代理人刘某对投保人杨某的答复明显存在诱导投保人隐匿病情、采取欺诈形式不如实告知被告的情形,显然不是被告的原意。投保人杨某完全有能力判断刘某答复性质所在,理应以诚信的心态选择其他形式履行告知义务,但仍以沉默的方式继续缴纳第二期保费。

  此外,在理赔申请中,理赔申请人高某同样也隐瞒了杨某在2003年10月即患癌症的事实,因此导致合同未能及时终止,责任在原告方。对第三期保费的交纳,是在被告拒赔通知发出后所为,被告认为系工作失误所致。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支付保险金6万元的义务,对于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投保人的权益继承人高某有权另行要求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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