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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 13:41 今晚报

  东丽区一工厂工人问:明年本市全面实行社会保险费基数本人签字确认制度,我们希望了解有关此制度的详细情况。

  答:接到电话后,记者与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处取得了联系,现就您提出的问题予以全面解答。

  有关人士认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保险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基数多少决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对此,国家有明确规定。

  在工作中,常有职工反映,自己的工资收入高,但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由于事先不知道,导致医保账户存储额少,退休后养老待遇低,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实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签字确认制度,可提高缴费透明度,使职工掌握所在单位为自己缴纳保险费的情况,进行事前监督,防止因少报缴费基数而影响职工待遇,特别是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可以更好地防止用人单位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现在就社保缴费的三方面问题解答如下。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职工个人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政策规定,当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时,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如,2004年最低缴费基数为780元,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经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核定为680元);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如,2004年最高缴费基数为3900元),超过300%的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数。

  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时,补缴的基数按照职工各年度的实际工资收入和有关规定确定。

  对于新参加工作(包括职工流动到新单位)的职工,其用人单位和职工以职工本人取得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当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时,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2.缴费基数高低对职工有哪些影响?

  缴费基数既是计算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缴费额多少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计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国家制定的社会保险制度,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激励作用和效率原则,即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缴费额越多,享受的待遇就越高。影响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补贴组成。缴费基数低会影响个人账户养老金。因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以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照1/120计发。而个人账户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11%记入,包括: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目前为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8%);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目前为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3%);述储存额的利息。如果缴费基数低,必然影响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同时影响养老保险待遇。影响医疗保险待遇

  对医疗保险待遇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个人账户上。政策规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主要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的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等。划入标准为: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0.8%划入;年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1.2%划入;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3.8%划入;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4.4%划入;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老工人(以下简称“老工人”),按照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4.8%划入。如果缴费基数低,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金额就少,就会影响职工待遇。影响工伤保险待遇

  按政策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享受一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待遇时,以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伤残等级来确定工伤待遇。

  例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而确定本人工资时,以本人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即月均缴费基数,作为本人工资。很显然,在伤残等级确定之后,工伤待遇的多少是由缴费基数的高低决定的。3.职工对申报基数有异议怎么办?

  职工本人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有异议的,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的工资收入情况,按照规定进行调整,并交参保职工本人确认。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又不予调整的,本人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按照有关规定,当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社保权益受到侵害超过60日的,劳动保障仲裁机构将不再受理。因此,广大参保职工对自己的签字要重视,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有异议的要及时纠正。对缴费基数有异议,单位又不予调整时,可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中心反映,也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天津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缴费基数签字确认投诉电话:27119802。 (姜艳秋 赵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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