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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再保险掀开利润转移魔盒 中国暂无监管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4日 11:54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陈恳 上海报道

  涉嫌滥用财务再保险的丑闻困扰着世界保险巨头。

  4月13日,法国安盛保险公司承认因为不当再保险业务而收到美国法院的一纸传票。继巴菲特旗下的通用再保险之后,安盛不幸成为第二家被美国调查的大型保险公司。

  初步的调查结果表明,两大保险巨头都涉嫌滥用财务再保险合同为其他公司或者自己粉饰财务报表。

  尽管财务再保险在国内还不多见,但是已经开放的中国保险市场绝非一个清净之地。同时,一个潜在的忧虑是,在目前中国再保险监管制度中,仍然没有对财务再保险作出相关规定,这个空白也需要弥补。

  提高佣金,转移利润

  安盛提供的一份声明称,公司正在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纽约州司法部两个部门的调查。卷入其中的是安盛和美国债券保险商MBIA之间于1998年完成的一笔再保险交易,后者涉嫌利用这笔所谓“有限风险再保险(finite risk reinsurance)”粉饰资产负债表。

  4月21日,记者致电法国安盛了解此事的最新进展,截至发稿时为止,没有获得安盛的回复。

  “有限风险再保险是财务再保险的一种。”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精算部研究财务再保险的专业人士称,“传统再保险转嫁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财务再保险不但转移承保风险,还要转移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

  台湾国泰人寿提供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影响保险人清偿能力的不只是核保风险(即承保风险),其它外在的因素,如利率波动、销管费用、继续率、财务风险、投资收入等,皆是影响保险人经营成功与否的要素,而这些要素波动所产生的风险,则无法由传统再保险来分散。”

  财务再保险为何能改善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呢?

  一家著名国际再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士举了一个例子。

  以寿险公司为例,新保单第一年的收入主要用于较大比例的佣金支出、提取准备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等,往往入不敷出。所以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新业务越多,财务压力越大。但是一旦渡过最初的困难,新单产生的利润将在其后几年陆续释放。因此,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以商量安排一个方案,由再保险公司提前把新单业务未来的利润支付给直接保险公司,改善公司当期的财务报表。

  一般再保险安排中,直接保险公司把部分保费转交给再保险公司,同时再保险公司将支付直接保险公司一定的再保佣金,以补偿直接保险公司开拓业务的费用。而财务再保险合同中,再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大大提高佣金的支付,例如支付正常佣金水平120%的形式,提前把该业务的利润支付给直接保险公司,使得公司提前盈利。

  形式上看,似乎是再保险公司给直接保险公司提供了一笔信贷,其实不然。

  前述国际再保险专业人士称,财务再保险和银行贷款存在本质的区别:当承保风险发生时,再保险公司仍然要分担损失,而如果是信贷,不管是否发生损失,银行都不会分担风险。

  除能改善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外,财务再保险甚至可以实现避税。

  台湾国泰人寿的报告举例称,例如某业务正常将要在第7年产生盈利,在补偿成本后产生利润,此年则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如果通过财务再保险合同,可以把第7年的部分利润提前至第6年,使得第7年时候的盈利仅能够补偿成本,因此避免交纳所得税。

  粉饰报表

  但是,保险和再保险公司们或许没有预料到,在创造财务再保险的时候,他们同时也打开了一个潘多拉魔盒。

  台湾国泰人寿的报告介绍,财务再保险发轫于美国的产险市场,有“近二十年”左右的历史,起初是由于“自然灾害太多,使得传统保险市场蒙受巨额亏损,分保人希望藉由再保险人处获得财务上的资助”。

  安信农险的专业人士认为,如果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财务再保险不但合法,而且有利于保险市场维持稳定。

  但是,自财务再保险诞生之日起,一些“越轨事件”不时发生。某些财务再保险不是用来调节暂时的资金周转问题,或者短期的利润需求,而是被长期化、被滥用,甚至被用于粉饰报表。

  前述国际再保险专业人士比喻,“风险转移”和“财务安排”好比天平的两端,财务再保险在其中寻找一个精巧的平衡点。如果“风险转移”越来越少,“财务安排”越来越多,财务再保险就会演变为“纯粹的资金转移”,原来的微妙平衡必然会被彻底打破,当然罪与罚也会不期而至。而AIG和安盛或许正在感受这样的“罪与罚”。

  实际上,这两家保险巨头远不是始作俑者,其他国外保险公司早有先例。

  据安信农险的专业人士介绍,原澳大利亚建筑险公司FSA就曾利用财务再保险的“财技”。1998年FSA被澳大利亚保险公司HIH收购,收购完成后HIH才发现其中的窟窿很大。遗憾的是,HIH不但没有及时纠正,反而萧规曹随,继续操作。但是HIH就没有如此幸运,最终问题全部暴露,2001年初,HIH也以破产了结自己。HIH的命运变迁中,瑞士再保险和汉诺威再保险等著名再保险巨头的身影就曾时隐时现。

  目前使得两大保险巨头难堪不已的“有限风险再保险”,其转移风险的功能已经相当退化。

  美亚保险公司精算部门的一人士介绍,某些财务再保险合同甚至几乎没有风险转移的功能,例如有财务再保险合同约定,只有在赔付率很高的时候,例如达到97.5%,甚至超过100%时候,再保险才会分担部分风险损失。尽管出现如此之高的赔付率并非没有,但是可能性较小。如果这样,类似财务再保险用于粉饰报表的嫌疑更大。

  暂无监管规定

  财务再保险的双重特性,引起了各国监管部门的警惕。

  前述国际再保险专业人士称,尽管美国各州的监管法令都不完全一样,但是判断是一个再保险合同还是一个财务安排的思路基本类似,即考量其中是否存在风险的转移,存在多少风险转移。

  国泰人寿的报告介绍,1992年12月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FASB)第113号公报称,定义保险风险(insurance risk)为核保风险(underwriting risk)与时间风险(timing risk)。只有在合约中明确规定承受此两风险的业务,才可被认为是承受显著损失(significant loss)的再保险交易,否则应视为财务上的融资或存款契约。

  但是,中国第一批中国精算师詹昭岚认为,“财务再保险监管难度较大,因为针对财务再保险的监管制度比较少。”

  具体到中国市场,同样的问题也存在。

  尽管目前财务再保险在国内实务操作中还不多见,但是已经有保险公司尝试过。一中国精算师透露,国内两大寿险公司曾经做过,总规模并不大,只是其中的细节不为外界所知晓。

  截至目前,保监会暂时还没有对财务再保险作出任何实质性的规定。中国再保险的监管制度,成为一个相对比较薄弱的环节。

  2003年10月,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在英国劳合社(Lloyds of London)的资助下完成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从监管理念来看,保险监管机构尚未从根本上认识再保险的重要性,更谈不上形成一套成熟的监管理念。从监管法规来看,缺乏相对独立的再保险立法,对于再保险的制度规定很不健全,与国际再保险立法存在很大的差距。”

  不过,今年保监会正在积极推进再保险的监管制度建设。

  2004年12月30日,本报曾独家报道,保监会正在酝酿起草《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遗憾的是,财务再保险并没有列入其中。保监会新闻发言人称:“该规定正在由财产险部研究,研究完成后将提交法规部。不过现在研究的再保险规定是比较初步的,(暂时)没有关于财务再保险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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